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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
联系方式:13947361560
注册时间:2011-02-23
公司地址:吉林省洮南市繁荣东路(盛豪鑫龙城南区)
简介:
地产开发、房屋开发、房屋销售;建筑材料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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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与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881民初531号         判决日期:2020-05-19         法院: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红诉被告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红、被告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2日,被告在原告手中借款人民币70万元,月利率3分。被告当时以自建“吉祥家园”小区3号楼1-2层门市楼(102室,总面积204.12平方米)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了借据性质的购楼款收据。被告借款后给付了约一年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分,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届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借款没经过我手,但公司承认,利息我们付到2016年8月12日,共付了315000元,月利3分。利息可以再商量。 根据原告答辩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协议书一份;2.房屋买卖合同一份;3.被告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借款及抵押的事实。 被告质证意见为:合同、收据、协议书的章都是真的,2018年我开始全面接管,当时转的公司账还是个人账不清楚,借款70万元的事情是有的。 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支付利息的网银转账单据4张,证明被告支付了15个月的利息,按照月利3分计算。 原告质证意见为:情况属实,没有意见。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评析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5月12日,被告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约定月利3分。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被告已给付了原告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期间的利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
判决结果
被告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红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从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均由被告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福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范世龙
判决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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