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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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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1与北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981民初658号         判决日期:2020-05-18         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蓝某1与被告北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某1与其法定代理人蓝某2、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瑞、殷唯唯,被告北流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蓝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北流市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75328.86元给原告蓝某1(不含被告已垫付的部分费用);二、判决被告北流市人民法院在原告蓝某1参加工作时为其安排一份合适的工作。 事实与理由:一、产妇及家属强烈要求剖腹产,被告方不同意。2011年,吴某自怀孕后,从4月份起至9月9日,每月定期在北流市卫生院做孕检。7月16日,该院在给吴某做常规孕检和B超检查后,告知其胎儿较大,且属高龄产妇,建议到北流市人民医院生产。9月13日晚上10点,吴某在流液。9月14日6点出现下腹规律阵痛,9点10分,吴某到北流市人民医院,要求剖腹产,但医生没有理睬,10点左右,子宫才开三公分。11:53医院为吴某打缩宫素,14:30进产房,吴某觉得自己没有力气难生了,就两次要求剖腹产,护士以目前没有医生上班拒绝。15:30黄海明医生来上班,15:30以后,黄海明医生才到产房,但她拒绝了吴某的剖腹产要求。16:00黄海明医生施行腹压术后,胎儿露出头发。16:10分钟后,黄海明医生施行钳产术,胎儿露出头,但出现肩难产。16:16黄海明医生叫来妇产科主任和其他医生过来帮忙,几位医生合力终于把婴儿拉出来了。 二、因被告方不施行剖腹产,造成产妇难产。吴某入院时,初步诊断:1、孕4产2孕38+2临产;2、头先露(胎位正常);3、胎膜早破;4、妊娠合并高血压。最后诊断:1、孕4产3孕38+2周产钳产后;2、枕左前位(胎位正常);3、胎膜早破;4、妊娠合并高血压;5、胎儿窘迫;6、肩难产;7、新生儿重度窒息。因被告没有施行剖腹产,造成吴某难产。 三、因院方不施行剖腹产,造成婴儿残疾。因为被告没有施行剖腹产,造成产妇难产,施行钳产术后拉出原告,造成原告左上肱股骨骨折成三截,右臀丛神经严重损伤(四型)。2018年9月14日蓝某1入院,初步诊断: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2、呼吸衰竭;新生儿吸入性××;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5、左上肱股骨骨折;6、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7、头颅血肿;8、新生儿重度窒息复苏术后;9、重度窒息多脏器功能损害(肝、肾、心肌、血液);10、全身软组织损伤;11、代谢性酸中毒。原告自从出生至今一直在治疗康复。2018年8月,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右腕关节活动障碍为伤残七级,右手指活动障碍为伤残六级。 四、被告方过错。(一)、被告违反诊疗规范,伪造病历资料。1、吴某同时存在六种剖腹产的条件,不予剖腹产。2、被告未对产妇施行会阴侧切术,造成吴某会阴撕裂。3、没有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没有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4、违反诊疗规范,对山围镇卫生院的孕期检查结果没有足够重视,也没有按照规范对产妇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导致不能准确预测见阴道分娩的风险,导致难产。5、胎儿窘迫,输氧不足,不连续输氧却伪造连续输氧的病历资料,违反了诊疗规范。(二)被告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1、被告未告知患者及家属医疗风险,导致产妇行来行去,时坐时卧。2、被告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被告在吴某临产时没有采用现在普遍使用的B超技术检查胎儿,未能发现巨大儿,因而没能在吴某生产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难产,导致出现难产,导致本次医疗事故发生。(三)违反《医患双向承诺书》。被告在《医患双向承诺书》上承诺:1、医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对病友一视同仁,不分民族,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2、认真听取病友、家属对病情的陈述和诊疗合理要求,指导病友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但被告的医务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没有认真听取病人家属对诊疗的合理要求,违反其向患者出具的《医患双向承诺书》,导致本次医疗事故发生。 五、院方造成原告伤残,待原告参加工作时需为原告安排合适的工作。由于被告造成原告右腕关节活动障碍为伤残七级,右手指活动障碍为伤残六级。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右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右手指呈屈状畸形,见轻微活动,无法完成对指、对掌等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原告右手不能完成如写字、捧碗等精细动作,只能作为辅助手来使用,已无法胜任社会上大部分的工作,在社会上难以生存。因此,原告需要被告在原告参加工作时为其安排一份合适的工作。事故造成吴某难产、蓝某1残疾的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流市人民医院辩称,被告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常规,没有过错,即使有过错,也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14日,吴某到被告处待产,由主治医师黄海明主诊,入院诊断:1、孕4产2孕38+2周临产;2、头先露;3、胎膜早破;4、妊娠合并高血压。因胎儿窘迫行产钳术,胎肩娩出困难,增加人员上台(共4人),当日16时16分分娩出一男婴,巨大儿(4200克),重度窒息,转新生儿科治疗。2011年9月16日出院,共住院2天。被告在施行钳产术过程中,造成原告右臀丛神经严重损伤,之后,多次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门诊)治疗康复,现遗留左腕关节活动障碍及右手活动障碍。2018年8月26日,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蓝某1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蓝某1右腕关节活动障碍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右手指活动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六级。2019年12月23日,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鉴定意见为:①、北流市人民医院对接产蓝某1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②该过错与蓝某1残疾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全部原因。 另查明,原告蓝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户籍地在广西北流市,但跟随其父母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思贤南村居住一年以上,属广东省一般地区居民。 再查明,被告北流市人民医院,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治医师黄海明,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执业类别临床,执业范围儿科专业,对吴某、蓝某1施治,均属其执业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和参照《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9150元(凭票,不含被告支付部分);2、住院伙食补助费254700元[100元/天×2547天(北流医院2500天+其他医院47天];3、营养费50940元[20元/天(北流当地生活水平)×2547天(住院)];4、护理费586035.64元[78931元/年(居民服务业)÷365天×2710天(住院2547天+门诊163天)×1人];5、交通费23833.50元(凭票);6、残疾赔偿金487965.60元[42066元/年(一般地区)×20年×58%(一项六级、一项七级)];7、住宿费3649元(凭票);8、残疾器具辅助费369.4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446643.1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232755.40元给原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流市人民医院应向原告蓝某1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13887.74元; 二、驳回原告蓝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汇入北流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账号:54×××61,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27元,减半收取计26114元,由被告北流市人民医院负担7805元,原告蓝某1的法定代理人蓝某2、吴某共同负担18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甘国联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梁珊 书记员何婷
判决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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