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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方式:0513-85526298
注册时间:2005-07-29
公司地址: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17幢A室
简介: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项目咨询、项目可行性分析、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策划、网络信息技术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环境检测、工业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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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682执5181号         判决日期:2020-06-16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受理后,由葛伟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7元(未预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5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3、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如皋市××××组的工业用地,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查封上述工业工地,查封期限三年,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已函请该院,处置上述不动产时,若在清偿在先查封财产债权后有余额,将余额交至本院。 4、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另一家公司在此处经营,该公司员工表示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不清楚其法定代表人去向。 5、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银合住所地村委会发送委托调查函,委托其调查高银合去向及财产状况,未收到函复。 6、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在南通中桩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原南通享德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处的租金,但暂不具备提取条件。 7、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8、通过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进程,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冻)申请,逾期不申请,该项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汤雪飞 审判员张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杨亚萍
判决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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