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晋0106执15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6-16
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晋0106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本金2332388.8元、利息262955.7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734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827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实,查封了被执行人对山西大酒店有限公司的41.16万元债权,但由于该债权还未到履行期限,故无法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查人找物的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国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判决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8)晋0106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卫东
审判员张斌
审判员曲建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亚南
判决日期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