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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颜明生
联系方式:0598-8208833
注册时间:1996-04-04
公司地址:三明市工业中路159号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冶金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乙级;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施工劳务服务(除劳务派遣);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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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杰、顾建平、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4民终948号         判决日期:2020-06-15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卢杰因与被上诉人顾建平,原审被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卢杰上诉请求:1.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顾建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顾建平负担。事实与理由:除了顾建平的当庭陈述、卢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以外,完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顾建平从卢杰处分包了涉案工程。林浩虽称其核对了债权表格,但没有证据证明卢杰曾在该债权表格上签字,更没有证据证明卢杰愿对此债务负责,而且,林浩在调查笔录中也表示对于顾建平一审提供的“结算清单”“承诺书”等材料并不清楚。 顾建平答辩称,原审判决结果无误,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联公司未作答辩。 顾建平一审起诉请求:1.卢杰、华联公司支付人工劳务费17万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卢杰、华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未名智慧物流产业园的承包方,其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了华联公司。而顾建平在2017年10月左右从卢杰处分包了未名智慧物流产业园部分电力工程并进场施工,顾建平负责提供材料及组织人员施工。工程结束后,卢杰未付工程款。2019年年初,因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至嘉兴市秀洲区劳动监察部门,后劳动部门组织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华联公司等进行调解,顾建平为了获取工程款,与卢杰协商一致,通过做账成农民工工资的方式也向劳动部门申请工资。经双方结算,卢杰剩余工程款17万元未付给顾建平,双方共同签署了“结算清单”,清单载明了未付款项及付款方式(财务卢莺账户转出)。顾建平与卢杰共同制作了“工资发放登记清单”,将17万元做成了5个人的工资欠款。顾建平还提前出具了一份“承诺函”给卢杰,承诺1号电工班组所有的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成,不存在任何拖欠,若以后发生本班组工人工资纠纷,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联公司无任何关系,由顾建平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顾建平将“结算清单”“工资发放登记清单”“承诺函”原件交给卢杰,让其去和华联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但顾建平并未成功领取到款项。顾建平得知其他农民工工资已经发放,自己却没有收到款项,在2019年2月3日找到卢杰雇佣的财务卢莺,和卢莺争抢“结算清单”“工资发放登记清单”“承诺函”等材料原件,后报警,经公安处理,材料原件由卢莺拿走,公安核对了欠款金额,跟戴振林做了笔录。 一审法院认为,顾建平与卢杰之间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顾建平既供应材料又组织人员施工,并非单纯劳务关系,所以顾建平要求支付的应该为工程款,而非人工劳务费。根据顾建平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认定卢杰欠付顾建平工程款17万元的事实,经顾建平催要,卢杰应及时还款。卢杰辩称是为陈星工作,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且无论卢杰在涉案工地中是何身份,按照合同相对性,顾建平均有权向其主张债权。若卢杰确为职务行为,可自行向接受劳务方主张权利。顾建平主张华联公司是非法分包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存在直接的分包关系,且该种情形也非法定连带责任,故对顾建平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对顾建平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卢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建平工程款17万元;二、驳回顾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070元,由卢杰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顾建平提供在警察局拍摄的“承诺书”“承诺函”“工资发放登记清单”“结算清单”照片4份,证明原审提供证据系照片打印件,可与照片进行核实。 卢杰质证认可照片内容系原件,但对其中卢杰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照片中卢杰签名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 本院认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卢杰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具体理由将于说理部分中结合案件其他事实一并予以阐述。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一审法院曾对王店派出所副所长林浩进行调查,林浩陈述:“当时戴振林等人因为索要欠款与卢杰的会计发生纠纷,原因是卢杰曾经承诺付款”、“我对戴振林作笔录时提及了上述四人的债权金额,笔录中的金额是我刚才说到的表格上面记载的金额核对过,是一致的”。戴振林在公安笔录中回答:“涉及到我这边的工人工资60万元,曾永琦19万、顾建平17万、王明274870元”。顾建平在二审中明确,原审提供的“工资发放登记清单”“结算清单”等材料均为照片打印件,并提供了相应照片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卢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赵超 审判员毛彦 审判员章玉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佳欢
判决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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