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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大智
联系方式:0826-2186667
注册时间:2012-01-09
公司地址: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天成村5组
简介:
高速公路、公路、桥梁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及养护,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工程咨询,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招投标代理,物资设备供应,租赁业,商品批发零售,物业管理(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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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蓼叶镇磨墩村第八村民小组、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13民终4253号         判决日期:2020-06-15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营山县蓼叶镇磨墩村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广渝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巴广渝高速公路K91+140涵洞和k91+520涵洞,特别是前者是村民耕种和人畜机械通行必经之路,均应整改修复便于人畜通行。以K91+140涵洞入口修复难度大为由仅判决被上诉人整改修复k91+520涵洞及出入口实属不妥,一审判决第一项应当改判。二、明显少判上诉人损失45556元,一审判决第二项应当改判。 巴广渝公司辩称,本案巴广渝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已经严重偏向上诉人,上诉人无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要求被上诉人作出更多的让步。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31445.5元(从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2.被告及时为原告修建生产、生活必须的通行道路;3.本案诉讼费用、交通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巴南广高速公路营山段建设需要,2013年7月,营山县人民政府征收磨墩村第八村民小组集体土地70.65亩。同时,巴广渝公司即在征收土地上修建巴广渝高速公路。2016年10月12日,该条高速公路正式封闭通车。 巴广渝公司系巴广渝高速公路的投资业主。的村民居住在﹢140涵洞的东侧,该路段的西侧仍有集体耕地37.999亩。 按巴广渝高速公路的施工设计图纸可见:高速公路在地界内,设计有K91﹢140涵洞及相邻380米的k91+520涵洞,设计要求为应建盖板涵洞一个,且水沟、道路并存,涵洞宽度为3米(其中水沟宽0.6米,道路宽2.4米),高度为2.4米。高速公路施工方在实际施工建修中,就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均新修了人行便道,在涵洞施工时应村民要求着重修建了K91﹢140涵洞,以保证涵洞与人行便道连通,涵洞也可供行人通行。 高速公路封闭通车以后,的村民认为K91﹢140涵洞入口太窄、坡度太陡且有山洪倾泻,根本无法正常通行,为此与巴广渝公司存有争议。2017年1月10日,巴广渝高速公路施工方项目部与村民代表李建国、王显荣、王炳荣、黎全光、黎万初等签订《协议》一份:因到巴广渝高速公路K91﹢140涵洞进口梯步坡度大,上方排水沟未连接到涵洞底部水沟,导致通行不便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村民要求对涵洞进口进行整改修复……结合绝大多数村民意见,甲乙双方就该涵洞进口的修复整改达成如下协议:一、该涵洞进口通行功能修复整改工程由乙方自行设计、施工,总费用7万元包干使用(此费用包含该修复整改工程的材料费、人员工资、安全措施费和后期维护费等所有费用);二、工程工期从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工程完工后,乙方对该修复整改工程的质量、通行能力以及维护保养负全责,甲方和高速公路业主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工程完工一周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工程费用……。事后,李建国、王显荣、王炳荣等人对涵洞入口进行了整治修复,TJ2-8项目分部向李建国、王炳荣支付了对涵洞进口进行修复整改的费用70000元。此后,的村民对涵洞入口已进行过修复,但未解决涉及该涵洞存在的入口太窄、坡度太陡且有山洪倾泻等问题,仍不利于正常通行。 因村民与巴广渝公司就涵洞行人、农具、机械及耕牛通行问题仍存有争议,2018年2月,向本院起诉。经原诉讼过程中,对K91﹢140涵洞进行实地勘查,勘查情况为:涵洞入口道路宽3.05米、高1.86米;涵洞中的高在2.2米-2.5米之间;涵洞出口处的道路宽2.4米,高2.4米;涵洞内的道路右侧是一条排水沟。排水沟的宽在0.5米-0.65米之间不等,深度在0.48米-0.74米之间不等;整个涵洞长73米,里面没有灯光照明,涵洞顶部有几处漏水;从巴广渝高速公路K91﹢140涵洞东侧上面到涵洞入口有20米左右的下坡石梯,并且还有三处转拐,坡度较陡,石梯较窄;紧挨涵洞入口的石梯宽1.3米,中段部位的石梯宽度在1.2米-1.6米之间,步入石梯前几级的石梯宽度在1.8米-2.2米之间。因巴广渝高速公路路段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将弃土堆积在K91﹢140涵洞入口一侧,砌了挡土墙。因部分挡土墙垮塌,导致弃土涌向涵洞入口,使得涵洞入口变得更窄,坡度变得更陡。 位于巴广渝高速公路西侧的耕地面积约为37.999亩,并按900元/亩计算土地承包费。因供村民或村民携带农具、机械、牵引耕牛通行的K91﹢140涵洞存在通行困难等情况,营山县法院已判决由巴广渝公司支付2018年6月25日前的耕种损失,巴广渝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此后,村民鉴于K91﹢140涵洞没有整改到位影响通行,继而又诉至法院,请求裁决。 审理中,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派员现场查看,巴广渝高速公路路段,公路沿线两侧确有新修的人行便道连通。诉争的K91﹢140涵洞的确存在入口较窄、落差大、梯步陡等客观情况,同时涵洞入口外面是山林、坡地,山洪由涵洞入口一侧的上面直接倾泻于入口,身强体健的行人基本可以通行,老弱病残者经入口过涵洞通行就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农业机械或牵引耕牛经涵洞通行,基本上不可能。但受现场地理位置、地势、地貌等制约,整改该涵洞入口非常不易。而与之相邻380米的k91+520涵洞,设计与诉争涵洞一致,但原来修建时未修排水沟,涵洞入口尚未与人行便道连通。该涵洞入口延伸部分的地貌开阔、地势相对平坦、坡度落差小,更易于施工修建连通,方便村民甚至机械、耕牛均可通行。 村民的诉请,仍坚持要巴广渝公司将K91﹢140涵洞整改修建到能够正常通行使用农用机械进行耕种,并将k91+520涵洞修建到村民能够正常通行。为解决村民或使用农具、机械、牵引耕牛正常通行的问题,巴广渝公司愿意对k91+520涵洞进行整改修复,以解决村民通行耕种问题。因村民认为如只修建好k91+520涵洞通行,大部分村民都要绕行、不方便;巴广渝公司应将两个涵洞进行整改以保证村民走任一涵洞均可正常通行,故调解未成。 一审法院认为,巴广渝公司所修建的巴广渝高速公路穿过,高速公路将居住于公路东侧的村民与公路西侧的耕地从中阻隔分开属实。巴广渝公司有义务为该路段东侧村民到该路段西侧的耕地上进行耕种、生产提供方便的通行道路,依设计规范,高速路下面设计有几处供村民通行及排水的涵洞,而现可供村民通行到该路段西侧进行耕种、生产的K91﹢140涵洞入口存在严重问题(涵洞入口较矮,梯步较窄、坡度较大、山洪排入等问题),致使原告村民带大型农具、机械或牵引耕牛等经过涵洞到西侧进行耕种存在困难,确实给村民带来不便并造成了一定的生产损失。 就该K91﹢140涵洞的整改修复,早在2017年1月就存有争议,并由高速公路施工方与村民达成协议,施工方已支付整改费用70000元。由于未解决好根本性问题利于村民通行,经诉讼后,一审法院已判决由巴广渝公司赔偿村民的耕种损失。因诉争的通行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再次起诉。本案关键就是要解决村民从高速公路东侧能够携带农具、机械或牵引耕牛正常通行到高速公路西侧进行耕种的问题。诉讼中,经现场查看,诉争K91﹢140涵洞因受其地势、地貌等制约,整改到能够让机械、耕牛通行,确有很大难度;但距离380米相邻的k91+520涵洞与诉争涵洞设计一致,涵洞入口外部地貌开阔、地势相对平坦、坡度落差小,更易于施工修建连通,更能方便村民或携带机械、耕牛通行,被告巴广渝公司也愿意投入将k91+520涵洞整改修复。以后,村民均可经k91+520涵洞通行至高速公路西侧进行耕种。对于村民认为经k91+520涵洞通行,大部分村民都要绕行、不方便的主张,因高速公路建设系国家重点工程、民生工程,高速公路给沿线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出行更方便。所以,村民经人行便道至k91+520涵洞通行,已解决村民出行耕种问题,村民应给予理解支持。巴广渝公司应及时组织对k91+520涵洞进行整改修复,确保涵洞入口与人行便道连通,涵洞内应有人行通道及排水沟,一审法院责令巴广渝公司在2019年12月6日前施工整改完毕,村民应予以配合。 k91+520涵洞整改修复以前,村民不能正常通行,影响了村民耕种生产,村民一直存在耕种损失。对于西侧耕地面积37.999亩仍按900元/亩计算土地承包费,即从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37.999亩耕地没有耕种的损失为49399元【37.999亩×900元/亩/年÷12×17个月﹢37.999亩×900元/亩/年÷12÷30天×10天】。巴广渝公司对k91+520涵洞整改修复以后,村民不应再就耕种生产、通行问题主张赔偿。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前,将巴广渝高速公路蓼叶镇磨墩村第八村民小组路段k91+520涵洞整改修复完毕,确保涵洞入口与人行便道连通,且涵洞内有人行通道及排水沟;以便于蓼叶镇磨墩村第八村民小组村民或携带农具、机械、牵引耕牛正常通行;原告蓼叶镇磨墩村第八村民小组应予以配合;二、被告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前,支付给原告营山县蓼叶镇磨墩村第八村民小组耕地损失49399元(从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6日止即k91+269.811涵洞整改修复前的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元,由原告原告营山县蓼叶镇磨墩村第八村民小组负担500元,被告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4元。 二审中,经本院再次进行现场勘验,巴广渝高速公路蓼叶镇磨墩村第八村民小组路段K91﹢140涵洞确实存在入口较窄、落差大、梯步陡的情况,只能满足一般行人的基本通行,而老弱病残者和农业机械或牵引耕牛则通行困难。同时,从该涵洞的地势、地貌情况看,若对该涵洞进行整改可能会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现场巴广渝公司表示同意在K91﹢140涵洞至k91+520涵洞修建一条道路,便于村民通行。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9元,由营山县蓼叶镇磨墩村第八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辉 审判员李卫东 审判员雷发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廖志宏
判决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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