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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118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晓兵
联系方式:010-84391807
注册时间:1998-06-29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临31号
简介:
生产交通标志、标线材料;交通设施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劳务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设备、金属材料、交通管理器材。 生产交通标志、标线材料。(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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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决定书
案号:(2020)京03委赔1号         判决日期:2020-06-15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赔偿请求人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朝阳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法赔8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11月,华凯公司以朝阳法院在办理执行己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中,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工作疏忽、不履行职责等,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侵犯请求人财产权为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555万元。该院审查后认为华凯公司所述损失非执行行为导致,与执行行为无因果关系。同年12月,该院决定驳回华凯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理查明,华凯公司与自然人齐某军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成讼。2016年3月经朝阳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齐某军限期返还华凯公司借款本息520万元;逾期,支付逾期利息。因债务期限届满齐某军未履约,2016年6月,华凯公司向朝阳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民事调解书,朝阳法院分别以调解书为依据,立执行案号(2016)京0105执9958号和(2016)京0105执9959号。 立案后朝阳法院向齐某军寄送执行通知,并传唤其到庭谈话,但齐某军未到庭。后查询被执行人在北京的财产情况无果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向华凯公司送达裁定文书。 朝阳法院通过申请人获悉被执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辖区存在房产信息。2017年10月底,朝阳委托当地辖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某号楼某单元102号房屋。同年11月初,受托法院以委托手续欠缺为由将委托材料退回,查封未果。2018年3月21日,朝阳法院再次委托该院查封上述房屋。同年3月30日,受托法院向朝阳法院反馈告知,被执行人在3月23日将房屋过户。经朝阳法院查证,2018年3月23日,被执行人齐某军夫妇与齐某敏订立买卖合同,将建筑面积达180多平方米房屋以40万元转让他人。华凯公司认为,涉案房屋当地市场交易价格每平米达3万元,如若该房产得以拍卖,足以抵偿债权人债务。朝阳法院怠于履职应依该额予以国家赔偿,并自认其作为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利。 2018年12月初,朝阳法院又以(2019)京0105执8044号和(2019)京0105执8065号执行该案,目前该案件仍处执行程序过程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答辩)、原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赔偿请求人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赔偿其可得财产权555万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判决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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