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山东济徐高速公路济鱼有限公司、鱼台县王庙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963号
判决日期:2020-06-15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铁建山东济徐高速公路济鱼有限公司(简称济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鱼台县王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庙镇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民终4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济鱼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济鱼公司系拆迁主体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济鱼公司没有履行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义务以及王庙镇政府向济鱼公司主张赔偿冷振奋的款项符合协议中的约定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法院支持违法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他人的追偿,违反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审法院判令济鱼公司给付王庙镇政府赔偿款与补偿协议的约定相悖。三、二审判决将案由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特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中铁建山东济徐高速公路济鱼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继鹏
审判员蔚波
审判员孔祥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卢欣悦
判决日期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