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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山东济徐高速公路济鱼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7-5168383
注册时间:2013-06-07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永基城商业A座写字楼第16层、17层
简介:
济鱼高速公路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修与养护;房屋租赁;高速公路收费业务;道路清障服务、拖车服务、停车服务;售电服务;废旧交通安全设施回收处理;ETC充值服务;广告点位出租服务;充电桩场地出租服务;充电桩充电服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制造、销售、安装、维修;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工程;ETC设备销售;交通标牌制造、销售、安装;机电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机械设备租赁;餐饮管理;超市管理;餐饮服务;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水果、书报刊、音像制品、工艺品、粮油及其制品、针棉织品的销售;卷烟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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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山东济徐高速公路济鱼有限公司、鱼台县王庙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963号         判决日期:2020-06-15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铁建山东济徐高速公路济鱼有限公司(简称济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鱼台县王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庙镇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民终4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济鱼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济鱼公司系拆迁主体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济鱼公司没有履行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义务以及王庙镇政府向济鱼公司主张赔偿冷振奋的款项符合协议中的约定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法院支持违法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他人的追偿,违反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审法院判令济鱼公司给付王庙镇政府赔偿款与补偿协议的约定相悖。三、二审判决将案由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特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中铁建山东济徐高速公路济鱼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继鹏 审判员蔚波 审判员孔祥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卢欣悦
判决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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