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 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思甜
联系方式:13973801192
注册时间:1991-08-27
公司地址: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太坪村三组(金电新厂区)
简介:
物业管理服务(凭本企业资质证经营);煤炭销售;B级桥式起重机维修、C级桥式起重机安装(限通用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提供劳务服务;电力机械设备及配件制造加工;室内装潢;机电设备维修;铸造件制造;货物装卸搬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及建筑群体。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1381民初2062号         判决日期:2020-06-15         法院: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华宇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新康园公司”)、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金电实业公司”)、大唐冷水江金竹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金竹山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谦、被告新康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亮、段雄斌,被告金电实业公司、金竹山电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志、匡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华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康园公司、金电实业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2216466.8元并按月息1.8%支付利息(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金竹山电力公司对被告金电实业公司所应支付的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金电实业公司系金竹山电力公司独资设立的公司。2012年3月22日,金竹山电力公司(原湖南省金竹山电厂)与新康园公司签订了《金电大厦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新康园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与华宇公司签订了《金电大厦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华宇公司承建金电大厦土建工程,合同对承包方式、工程造价、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2015年10月,金电大厦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但因新康园公司与金竹山电力公司就工程款的支付产生争议,导致该工程全部停工。为使该工程能够尽早完工交付使用,经协商,2016年4月12日,金电实业公司与华宇公司签订了《金电大厦主楼未完工程、裙楼建筑安装及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金电实业公司将新裙楼的工程及部分附属工程发包给华宇公司。同时,合同对主楼部分未完工程款的支付及新康园公司欠付华宇公司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新康园公司欠付乙方(原告)的应付工程款,乙方完成与新康园公司已完工程量的结算,并提供新康园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手续,且主楼、裙楼竣工交付后一年内,由甲方(金电实业公司)负责代付。代付金额以新康园公司和乙方原合同的总造价与乙方实际收到新康园公司款项的差额为限。2016年12月,金电大厦工程全部交付使用。2017年12月12日,华宇公司与新康园公司就土建工程进行了结算,总金额24298808.8元,共计已支付19182342元,结算余款5116466.8元。新康园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向金竹山电力公司出具了委托付款函(土建),要求金竹山电力公司直接支付华宇公司工程款5116466.8元。为此,华宇公司多次要求金竹山电力公司、金电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但两被告支付2900000元工程款后,对余款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2019年8月19日,金竹山电力公司向华宇公司出具了律师函,称该公司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2216466.8元,要求华宇公司向新康园公司主张权利。华宇公司立即请求新康园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16466.8元,新康园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华宇公司书面回函,称金竹山电力公司应付原告的剩余工程款5116466.8元,与该公司和金竹山电力公司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关,剩余工程款2216466.8元应由金竹山电力公司支付。综上所述,华宇公司与新康园公司签订的《金电大厦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新康园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216466.8元。华宇公司与金电实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对新康园公司欠付原告的应付工程款的支付有明确约定,金电实业公司按照约定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2216466.8元。金竹山电力公司系该工程的实际发包人,且系金电实业公司的独资股东,其与金电实业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同时,金竹山电力公司也认可尚欠华宇公司工程款2216466.8元未支付。因此,金竹山电力公司应对金电实业公司所应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新康园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华宇公司对新康园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1、自2016年1月19日起,金竹山电力公司解除了与新康园公司之间的《金电大厦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开发合同》,新康园公司便不再参与金电大厦建设,且金竹山电力公司与华宇公司签订了新的施工承包合同。因此,该项目2016年1月19日之后所发生的工程款应当由金竹山电力公司支付。2、根据《新康园金电大厦结算(部分)移交、接交清册双方初步认可相关费用》,金竹山电力公司认可新康园公司应向华宇公司支付2016年1月19日之前发生的费用为16582342元,新康园公司已全额支付,本次华宇公司诉求的工程款均产生于2016年1月19日之后,新康园公司不是付款义务人。3、新康园公司是应金竹山电力公司的要求,组织金电大厦项目各分包单位与金竹山电力公司进行项目结算后才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土建)。因此,华宇公司诉求的义务履行主体应是金电实业公司。 被告金电实业公司、金竹山电力公司共同辩称:1、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的2216466.8元工程款,是原告与新康园公司结算后新康园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欠款主体为新康园公司,要求按月支付1.8%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2、因新康园公司否认《委托付款函》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答辩人现已丧失向原告继续支付新康园公司欠付款项的法律基础。综上,本案涉诉工程款的欠款主体为新康园公司,依法不应由金电实业公司、金竹山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 被告金竹山电力公司成立于1979年12月27日,原名湖南省金竹山电厂,2017年12月18日变更为现名称,住所地为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颜家冲居委会(原冷水江市颜家冲)。被告金电实业公司是成立于1991年8月27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金竹山电力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系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营业场所于2016年8月24日由冷水江市同兴乡颜家冲变更为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太坪村,负责人2017年2月23日变更为陈日新。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拟对位于冷水江市技校路与沿江北路交汇处水竹山片的职工宿舍进行改造,2011年2月,由湖南省金竹山电厂作为招标人以“湖南省金竹山电厂金电大厦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对外进行招标,被告新康园公司中标。2012年3月22日,湖南省金竹山电厂(甲方)与新康园公司(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建设金电大厦签订了《金电大厦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双方约定:1、金竹山电厂金电大厦位于冷水江市西侧,毗邻市审计局、冷水江技校。规划净用地面积3556.6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330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50.5平方米。2、本项目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用地手续均以甲方或住户名义由乙方办理。3、乙方整体大包干,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负责本项目拆迁、勘查、设计、规划、报建、周边关系处理、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销售手续办理、售房合同签订、产权办理等开始到交付使用为止。2012年11月20日,新康园公司以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电大厦项目部(甲方)的名义与原告华宇公司(乙方)签订了《金电大厦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大唐华银金竹山电厂金电大厦;建设规模地上26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约为22938.14平方米。2、本工程采用平方米固定单价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生产、包保修、包调处矛盾、包自负盈亏的大包干形式。3、本工程按乙方中标价格±0.00以上房屋(含地下室承台梁)按998元/平方米的固定单价大包干计价。双方约定本工程按建筑面积22938.14平方米计算合同造价22892200元,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竣工结算时按实际竣工面积结算工程款。4、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主体工程按总造价的55%支付工程进度款,装饰、安装工程按总造价的30%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按以下方式支付:(1)地下室工程(正负零及以下)及商业裙楼三层由乙方全额垫资完成,转换层完成住宅层开始施工时按实际完成的地下室及以上建筑面积以承包单价(主体工程55%)中的100%支付工程款;(2)住宅标准层主体工程每完成五层按实际完成建筑面积以承包单价的55%支付100%的工程进度款,每五层作为一个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主体封顶时最后一个主体工程段(不足五层为一次支付节点)及屋面构架、屋面防水工程完成,按实际完成建筑面积以承包单价计算付足主体工程款至55%比例中的100%;(3)室内、外墙体砌筑工程按序推进分层施工,进度款包括在主体55%的进度款内;(4)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按实际施工进度情况按月按完成的层数付款;(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5%,结算经审计通过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0%,在全部工程资料并办好备案登记后付5%,余下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5、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旦逾期,按月息一分八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2016年1月19日,金竹山电力公司向新康园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的通知》,金竹山电力公司通知新康园公司解除《金电大厦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并要求新康园公司限期办理已完工程清算工作。2016年3月18日,由金电大厦后续工程项目组牵头,组织前期施工单位华宇公司、前期监理单位湖南加力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金电大厦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分界面进行现场核实、核定,并对土建部分、电气部分、消防系统、水系统、报警系统等未完工程量进行记录、确认。为完成金电大厦建设工程项目后续工程以及新建裙楼工程,湖南省金竹山电厂与华宇公司2016年3月28日签订了《金电大厦后续工程建设意向协议》,双方约定:1、由华宇公司继续依照其2012年11月20日与新康园公司签订的《金电大厦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完成金电大厦项目未完工程。由甲方代付新康园公司欠付乙方的应付工程款。2、由乙方与新康园公司完成金电大厦建设项目已完工程量的结算,并提供新康园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手续(开具的委托付款函须委托内容明确,且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及附加条件),委托甲方向乙方直接支付新康园公司欠付乙方的应付工程款,以抵扣甲方与新康园公司结算后应付新康园公司的款项。甲方根据委托付款函按工程进度支付一定的进度款。3、甲方、乙方及监理方三方共同对金电大厦项目未完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核定,形成《金电大厦项目未完工程量备忘录》,三方共同签证。4、双方就金电大厦后续工程(未建裙楼工程及附属设施)进行洽谈与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施工合同。5、付款约定。(1)主楼工程部分。由乙方提供新康园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手续,甲方根据乙方工程进度情况代付工程款。乙方在完成工程进度计划后,向甲方上报工程进度报表,提出书面的付款申请表,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后,经监理方审批、甲方审核后,按约定进度以银行转账付款。代付工程款2600000元,分四次支付:在乙方三个工种进场施工后,甲方一周内支付800000元;完成防盗门、窗、栏杆扶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600000元;根据施工图要求完成电梯前室等公共部分(土建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600000元;主楼完成全部土建工程、裙楼第二层完成浇筑,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600000元。(2)新康园公司欠付乙方的应付工程款,在乙方完成与新康园公司已完工程量的结算,并提供新康园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手续,且主楼、裙楼完成竣工交付后一年内,由甲方负责代付。为确保金电大厦主楼未完工程、裙楼建筑安装及附属工程的顺利完工,金电实业公司(甲方)与华宇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了《金电大厦主楼未完工程、裙楼建筑安装及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1、工程名称“金电大厦主楼未完工程、裙楼建筑安装及附属工程施工”。2、工程规模。(1)项目主楼部分:金电大厦主楼未完工程,原结构类型为框剪结构,地上27层,地下1层,包含土建部分、门窗工程、电梯前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顶防水等所有未完工程;(2)新建裙楼工程。3、主楼扫尾工程按双方签订的《金电大厦主楼未完工程、裙楼建筑安装及附属工程施工技术协议》与设计图纸确定。4、主楼部分未完工程款项,由乙方提供新康园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函,甲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代付。乙方完成工程进度计划后,向甲方上报工程进度报表,提出书面付款申请,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监理方监督审核、甲方审批后,按约定进度以银行转账付款。代付工程款2600000元,分4次支付:(1)在乙方三个工种进场施工后,甲方一周内支付800000元。双方经协商约定,乙方就本合同需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00元,从本次代付款中抵扣。即第一次支付金额为600000元。(2)完成防盗门、窗、栏杆扶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600000元。(3)按施工图要求完成电梯前室等公共部分(土建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600000元。(4)主楼完成全部土建工程、裙楼第二层完成浇筑,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600000元。新康园公司欠付乙方的应付工程款,乙方完成与新康园公司已完工程量的结算,并提供新康园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手续,且主楼、裙楼竣工交付后一年内,由甲方负责代付。代付金额以新康园公司和乙方原合同的总造价与乙方实际收到新康园公司款项的差额为限。2016年12月,金电大厦工程全部交付使用。2016年3月28日,新康园公司向金竹山电厂发出《关于金电大厦的付款委托》函,该函载明“根据土建施工合同,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为22892263元。按照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85%,即应支付到19458424元。现双方已确认累计付款16582342元。按照华宇公司的要求及与贵厂沟通后,本次委托付款人民币3000000元,由贵厂支付给华宇公司”。随后,金竹山电力公司支付华宇公司工程款2600000元。2017年5月8日,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水竹山桃山坳房屋开发项目部向华宇公司出具了《金电大厦土建工程结算》函,该函载明“我单位与湖南新康园公司就金电大厦(土建部分)结算,经项目部初步审核,暂按此计算如下:一、主楼基础工程为1354200元整。二、主楼主体工程(含地下负一楼),建筑面积为22990.59平方米,合同单价998元/平方米,计22944608.8元。合计24298808.8元整”,华宇公司在该结算单上签署“湖南新康园已付工程进度款16582342元,加委托金电付款2600000元,合计19182342元”。2017年11月29日,新康园公司与华宇公司就金电大厦土建工程进行了结算,基础1354200元、主体22944608.8元(单价998元/平方米,面积22990.59平方米),合计24298808.8元。2017年12月12日,新康园公司再次给金竹山电厂发出《委托付款函(土建)》函,该函载明“市华宇建筑公司在金电大厦的土建工程结算总计24298808.8元,已付进度款16582342元,已委托支付进度款2600000元,共计已支付19182342元,结算余款5116466.8元。至此土建工程款全部结清。本次委托付款5116466.8元请贵厂直接支付给华宇公司,其他事项说明如下:1、上次委托付款3000000元,贵厂实际支付2600000元,剩余400000元未支付款项作废。2、金电大厦竣工资料、建安发票由华宇公司直接向贵厂提供。3、保留金留存贵厂,由贵厂按保修规定到期直接返回华宇公司”。2018年2月9日,金电水竹山桃山坳房屋开发项目部工作人员杨智林在上述委托付款函上签署“原件用于2018年2月支付200万元民工工资递交金电财务”。收到上述委托付款函后,金竹山电力公司再次付款2900000元。 另查明:2015年,新康园公司认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仅分9次共支付进度款28390000元但未足额支付费用,遂以其违约为由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金竹山电力公司提起反诉。2015年10月,新康园公司完全停止金电大厦项目的建设,此时,金电大厦房屋主体已基本完工。2016年9月26日,新康园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金竹山电力公司也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反诉。尔后,双方就结算等事宜进行协商,约定由新康园公司将已建设的项目交付给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按实结算新康园公司的实际支出。2017年3月,双方进行了初步移交与结算,新康园公司将相关凭证交由金竹山电力公司后,金竹山电力公司2017年3月7日制作了《新康园金电大厦结算(部分)移交、接交清册双方初步认可相关费用》表,双方认可的总费用为38359318.89元,其中土建工程进度款为16582342元。因双方对停车场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协商不成,新康园公司又以金竹山电力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金竹山电力公司支付新康园公司已实际支出且已签字认可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9969318.89元;2、金竹山电力公司支付新康园公司实际已经支出但未予以认可的费用3987784.05元;3、金竹山电力公司支付利息损失15188470.61元;4、金竹山电力公司按本金13957102.94元从起诉之日(2018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5、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作出(2018)湘138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新康园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金竹山电力公司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向华宇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华宇公司向新康园公司确认《委托付款函(土建)》是否仍然有效,如新康园公司同意仍按《委托付款函(土建)》继续履行,且同意在金竹山电力公司应付给新康园公司的全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则金竹山电力公司可以向华宇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216466.8元。华宇公司收到上述律师函后,向新康园公司发出了《确认(土建)继续有效函》,新康园公司认为未支付的工程款2216466.8元不包括在金竹山电力公司应支付的38359318.89元中,应继续由金竹山电力公司支付2216466.8元,且不应当在38359318.89元中进行扣除。因新康园公司、金竹山电力公司均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216466.8元,华宇公司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工商登记信息、《金电大厦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开发合同》、《金电大厦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于《解除金电大厦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的通知、《金电大厦后续工程建设意向协议》、《金电大厦主楼未完工程、裙楼建筑安装及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新康园金电大厦结算(部分)移交、接交清册双方初步认可相关费用》表、《关于金电大厦的付款委托》函(2016年3月28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138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金电大厦土建工程结算》(2017年5月8日)、《金电大厦土建工程结算》(2017年11月29日)、《委托付款函(土建)》(2017年12月12日)、律师函、《关于确认(土建)继续有效函的回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大唐冷水江金竹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6466.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大唐冷水江金竹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31.73元,减半收取12265.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7265.87元,由被告大唐冷水江金竹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郑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小丽
判决日期
2020-06-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