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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杜占良
联系方式:0311-66696689
注册时间:2004-12-31
公司地址: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26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含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个人黄金买卖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白银买卖业务。(以上需专项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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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与郝磊、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冀0102民初2638号         判决日期:2020-06-15         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郝磊、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吴国朝,被告郝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787.94元、截止到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罚息1499.75元,以及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二被告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王娜名下位于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王娜、郝磊系夫妻关系,因购买位于住房。于2008年7月23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130615447-013-2008002940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由原告向二被告发放150000元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为180个月,以被告王娜名下位于提供抵押担保,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石房东他字第××号,原告为抵押权人。截至2016年11月10日,二被告已累计拖欠借款35期,尚欠本息共计56287.69元。 被告郝磊辩称:当时有点事耽误了还钱,后来已经把拖欠的还上了。 被告王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郝磊、王娜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个人住房贷款客户柜台谈话笔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编号为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石房东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公证书,资金交易查询单。被告郝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经核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起诉后,被告又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娜、郝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44651.87元,截至2017年2月27日的利息、罚息15.5元,以及自2017年2月2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王娜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夏琳琳 代理审判员宋卓航 代理审判员杜宇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吉星
判决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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