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杜占良
联系方式:0311-66696689
注册时间:2004-12-31
公司地址: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26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含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个人黄金买卖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白银买卖业务。(以上需专项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展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与李建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冀0102民初4019号         判决日期:2020-06-15         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李建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玲、吴国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建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814.46元、截止到2017年4月6日的利息、罚息4380.05元,以及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不清偿债务时,原告对被告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的抵押房产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购置房产,于2014年11月18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以其所购登记在被告李建影名下坐落于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号)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石房他证开字第××号。现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截至2017年4月6日止,尚欠借款本息金额101194.51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被告李建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李建影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6814.46元、截止到2017年4月6日的利息、罚息4380.05元。以上事实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石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石房他证开字第××号他项权证,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个人贷款支付凭证,资金交易查询单在卷佐证。被告李建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经核对原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建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96814.46元,截至2017年4月6日的利息、罚息4380.05元。以及自2017年4月7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李建影名下位于(房屋所有权证号:730017613)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被告李建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夏琳琳 代理审判员宋卓航 代理审判员杜宇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吉星
判决日期
2020-06-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