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 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799万元
法定代表人:侯立亮
联系方式:0474-2300332
注册时间:1992-07-17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建设街45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集中供热及设备安装、修理;水电安装及建筑材料;利用煤炭、炉渣等工业废渣生产空心砌块、多孔砖、标砖、路面砖、彩色免烧瓦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交电、水暖零件零售;煤炭代销、钢窗加工、非等级建筑;工业蒸汽;超声波热量表;智能远传锁闭阀;智能远传温控锁闭阀。
展开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926民初776号         判决日期:2020-06-15         法院: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察哈尔热力公司)、被告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涛、肖兴成,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强、闻海,被告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绪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烟气脱硫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所有的5台链条炉排热水锅炉的脱硫进行改造。2018年11月22日经原告调试安装完工并投入实际使用,2019年1月19日经被告验收签订了168h试运验收交接书,于同年5月16日被告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单,对该项目消防、安装、电气、热控、土建等予以合格确认。同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结算书》,双方确定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为2055万元,被告承诺不以任何原因和任何理由提出修改变更,同时承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调试完成后被告应付原告10%工程款即205.5万元,经过第一个采暖期(时间节点为2019年4月15日)十日内被告应付原告30%工程款即616.5万元,合计822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经多次催收,被告始终以经济紧张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确定的付款义务。2019年8月29日,集宁区人民政府对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公司实施混改接管并予以公告,同时指定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接管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公司。9月10日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发布对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实施临时接管通知(集热发[2019]130号),并将2019-2020供热费用由其收取并管理。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接管承继单位,对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公司的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现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22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3490.41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并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26980.82元(以822万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主张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索要工期延误违约金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2017年7月10日,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了《烟气脱硫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我公司对其所有的5台链条炉排热水锅炉的脱硫项目进行改造,合同总价2055万元,该价款为合同期内不变总价,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本工程自2017年7月1日进场,整体竣工不得晚于11月30日(工期约为150个自然日),但同时约定工期可顺延的多种情形。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履约,2017年11月18日,因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未依约支付进度款并经其要求,我公司向其发出《工作联络函》。2017年11月25日,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以及监理单位于回复意见栏中签名盖章并载明“同意退场,2018年5月务必返场开工,马学武,2017年11月25日”。2018年8月23日,因已具备重新施工条件,我公司主动向监理单位和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发出《工程复工报告》,请求其批准我公司复工,监理单位和被告(反诉原告)均于当日予以签字盖章认可,批准载明:停工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计划复工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2018年8月28日,1#、2#系统在我公司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同意下同时开工。11月22日、11月25日我公司克服资金困难如期调试安装完工。并交付由被告(反诉原告)投入实际使用至今。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11日,1#、2#系统分别进入168h试运,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8日结束。并于2019年1月4日、1月19日,1#、2#系统经监管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并分别签收了《5x70MW热水锅炉脱硫设备改造工程168h试运验收交接书》,明确1#、2#系统:“168h试运行期间各系统运行平稳,参数正常,仪表投入率100%,保护投入率100%,热控投入率100%,试运合格”;反诉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民工工资的违约金于法无据,非因我公司原因引起,实因其拖欠我公司工程款所致;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移交技术文件并对反诉原告操作人员进行了脱销系统操作培训,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反诉原告要求我公司先履行质保义务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其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4月16日双方会议纪要第4条明确,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承诺支付10%工程款,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发票,是被告(反诉原告)先向我公司支付款额,我公司再提供发票。6月5日我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发函,在承诺书中明确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5万元。根据约定我们并没有违约。关于缺陷,我公司收到函2个工作日到达现场。2018年多次对被告方进行培训,缺陷是因他们操作上问题造成的。综上所述,反诉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亦无据,也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和违背诚信原则,请求法院公平公正处理,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鉴于其应付工程款义务早已成就,请求判令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烟气脱硫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拟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3、执行补充协议及付款记录,拟证明双方约定付款时间节点,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在8月初向我公司付款200万元,8月31日支付第二笔款272万。同时证明被告(反诉原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反诉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我公司不对因此引起的工程延误负责; 4、公告及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文件热乌发【2019】130号《关于2019-2020供热年度对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实施临时接管的通知》,拟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由被告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接管承继,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5、竣工验收单3份,拟证明该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系统已移交,我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2019年5月31日合同结算书、2份承诺书及会议纪要,拟证明本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为2055万元,被告(反诉原告)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同时承诺本结算造价为本工程最终结果,双方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原因提出修改变更,即不因工期顺延、工程质量等原因变更最终结算金额,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反诉原告)未按承诺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7、两份168h试运行交接书,拟证明原告(反诉被告)依据总合同约定完成了168h的试运行,同时证明经发包方和监理方同意的复工时间是2018年8月28日,我方不应承担工期顺延的违约责任; 8、工作联系函,拟证明经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和监理方同意退场; 9、工程复工报告,拟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同意并批准停工日期和计划复工日期,停工和开工是经过发包方和监理方同意; 10、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25日工作联系函,拟证明我公司已经完成设备交接和脱硫系统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并对操作中容易出现故障的设备做了重要提醒且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11、2019年5月16日的移交表,拟证明我公司对竣工图、设备资料说明书进行了移交并与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办理了交接手续; 12、2019年10月17日催款函、邮寄单2份(单号:1113458982225、单号:1113458983625)及关于质量缺陷函件的回复函,拟证明原告(反诉被告)催告被告(反诉原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发包方提出的脱硫系统问题,我公司回复函告被告方应当先履行付款义务,付款后我公司2日内履行售后服务; 13、2019年11月29日的承诺书、2019年4月16日会议纪要及2019年6月2日的传真函,拟证明2019年12月31日前被告(反诉原告)应支付205.5万元,但被告(反诉原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所以我方未给被告(反诉原告)开具全额发票。我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催款并告知其先出具还款计划,以便原告(反诉被告)再开具发票; 14、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22日工作联络函,拟证明在线监测系统存在需要升级改造问题,无法满足最新排放标准,由此产生的问题应由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负责; 15、财产保全保单费、诉讼费、保全费,拟证明因本案支出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24000元,诉讼费74873.3元,因损失是由被告违约引起的,应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辩称和诉称,一、原告索要合同总价10%的工程进度款条件不成就。正如原告(反诉被告)在诉状中所述,原告(反诉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完成消防工程竣工(详见消防验收竣工资料整理移交表中双方明确的时间节点)、于2019年5月16日完成安装、电气、热控、土建等其他工程项目的竣工。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整体竣工不得晚于2017年11月30日,但实际整体竣工最终验收迟延近一年多,因此,应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迟延竣工的违约责任。二、原告迟延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系统不能按期投入运行,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发包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最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原告(反诉被告)是2019年5月16日才完成整体工程竣工,延期了一年多,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总价2055万元的15%即308.25万元的违约金赔偿义务,该款项应从原告(反诉被告)应付款中扣减。三、我公司为原告垫付工人工资款,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垫付金额双倍的违约金责任。2017年12月初,因原告(反诉被告)拖欠雇佣的工人工资,工人索要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集宁区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我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21万元,2019年8月31日又返还给152852元,实际垫付农民工工资57148元。按照合同第十四条第八款约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上访或诉讼及其他恶性事件的,如发生连带甲方垫付此款时,乙方自愿以甲方垫付款额的两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将此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扣减,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告(反诉被告)应承担114296元(57148元×2)的违约金赔偿责任,该款项应从应付款中扣减。四、原告(反诉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环保在线监测设备资质证明材料、运行维护手册和未提供脱硫系统操作规程,导致我公司在运行维护上难以按照规程掌控。按照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该提交工程的所有资料,并通过质检部门的验收,按有关单位要求完成竣工资料归档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暂缓付款”、第十四条第五款约定“因乙方原因未按期交付系统有关的技术文件,每迟延一周,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但因此所支付的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019年4月16日的会议纪要中第三点约定“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料及备品备件的交接工作原告至今未交付技术文件”,原告(反诉被告)至今未交付环保在线监测设备资质证明材料、运行维护手册和未提供脱硫系统操作规程,迟延了25周(暂计算至2020年1月7日),应承担25周×1000元=25000元的违约金责任,该款项应从我公司应付款中扣减。五、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索要30%的工程进度款条件不成就。六、合同未约定利息及我公司应付违约金的条款,原告(反诉被告)索要利息及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七、原告(反诉被告)欠被告2037万元发票至今没有开具,只开具了18万元技术服务费发票,原告应开具全额发票。故提起反诉: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1月7日各项违约金3221796元;二、判令被告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履行维修义务;三、本案的案件受理及办理案件实际支出费用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烟气脱硫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拟证明双方关于该工程项目的工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真实有效; 3、2018年8月5日的补充协议,拟证明2018年8月,原告(反诉被告)尚未进场施工,工期存在延误,2017年11月30日完成整体工程竣工的约定更无从谈起,该补充协议对原告(反诉被告)工期延误免责的条款限定于本协议签订的工程款条件成就后才予以兑现,该补充协议签订时反诉被告工期延误的事实不可否认,工期延误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已经构成,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2019年4月16日的会议纪要,拟证明原告(反诉被告)应在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料及在线监测工程资料的交接工作,至今未提供,截止2020年1月7日已经迟延了25周。会议纪要明确了2019年4月15日为第一采暖期,是对总承包合同第七条第3.4款采暖期的一个重新变更,也是对第七条第3.3款支付10%的工程进度款的时间节点变更为2019年6月份前的约定; 5、合同结算书,拟证明双方付款时间约定仍遵循总承包合同; 6、消防竣工验收移交表、竣工验收证明书及三份验收单,拟证明2018年12月20日才进行了消防验收,也证明反诉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1月30日竣工,存在迟延竣工、迟延验收的违约行为。2019年5月16日双方才进行了各项工程的验收,比合同约定迟延了一年半; 7、目前工程项目及设备存在的问题清单4份,拟证明因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处理,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合同金额10%的工程款条件不成就。原告(反诉被告)至今未完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等项目及验收,导致反诉原告无法通过环保验收,第三方内蒙古益兴环保公司维护该脱硫系统需要解决很多存在的问题,也将导致反诉原告额外支付维护费用; 8、双方往来账目明细复印件,拟证明因原告(反诉被告)工人讨要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被集宁区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垫付农民工工资21万元,后返还152852元,实际垫付农民工工资57148元的客观事实; 9、2019年11月29日承诺书,拟证明原告(反诉被告)尚欠1173万元设备发票,863.9万元建安发票,合计未开发票金额为2037万元。 被告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辩称,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对察哈尔热力公司的接管是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与察哈尔热力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也从未发生过任何纠纷,将监管单位列为被监管单位合同纠纷案件共同被告无法无据,察哈尔热力公司因不能保障热源无法进行正常供热,经察哈尔热力公司申请集宁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4日作出了2019年57号会议纪要,依据会议纪要的精神由集宁区供热中心作为接管主体对察哈尔热力公司全权接管,同时为保障2019年-2020年度采暖期内的供热安全,集宁区供热中心指定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在供热期内对察哈尔热力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管,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察哈尔热力公司完成供暖期的各项工作,并对察哈尔热力公司收取热用户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与察哈尔热力公司并未发生合并,系两个不同的法人,且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也并非察哈尔热力公司接收主体,仅仅是受政府部门指令对察哈尔热力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临时监管,并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法律效果;对察哈尔热力公司收取供热用户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是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临时监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仅对资金的收支进行监管,所监管资金仍属察哈尔热力公司所有,察哈尔热力公司于2010年取得了在供热范围内进行供热服务的特许经营权,并相应获得了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配套费的收费权,在监管期内,在明知被监管企业经营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如果不对上述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将可能导致供热用户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给供热用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外,资金问题还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供热期内无法持续提供供热服务的重大风险,供热企业属于民生领域,供热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如果供热服务得不到保障,将对社会公众造成重大影响,引发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有鉴于此,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在监管期内,与察哈尔热力公司签署了资金收支共同管理协议,成立了单独的账户,对供热用户缴纳的费用进行专门监管,这是为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也是便利监管的需要,共管账户资金支出需要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进行审核,但全部用于察哈尔热力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接管期后的剩余资金也将全部返还察哈尔热力公司,因此,不存在与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资产混淆的问题。综上,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对察哈尔热力公司进行监管依照供热中心的指定,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与察哈尔热力公司在接管期内仅仅是接管与被接管的关系,法人各自独立,债务责任也非常清晰,仅仅因为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对察哈尔热力公司的接管行为将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列入本案共同被告无任何法律依据。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与察哈尔热力公司不存在法理上的利害关系,请求察右前旗法院依法判决,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对被答辩人与察哈尔热力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纪要【2019】57号,拟证明在2019年9月4日集宁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党组会听取了供热中心关于接受集宁察哈尔热力公司相关事宜的情况汇报,明确议定由集宁区供热中心对察哈尔热力公司全权接管,接管后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管,并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 3、资金收支共同管理协议,拟证明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受政府指定仅对察哈尔热力公司特定款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并非如原告所说对察哈尔热力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接管承继。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甲方)签订了《烟气脱硫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第三条合同总价:2055万元整。第四条项目承包范围、内容及方式,1、承包范围、内容:甲方院内5台链条炉排热水锅炉的脱硫改造工程。脱硫采用的工艺为石灰石(石灰)-石膏脱硫法(或利用糖厂滤泥做脱硫剂),5台炉的脱硫塔配置为3炉1塔和2炉1塔。……。2、承包方式包设备、包安装调试、包质量保证、施工中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措施费、所有税费等的方式。………。第六条工程期限1、本工程自2017年7月1日进场,9月30日前一台脱硫塔达到通烟气情况,不影响其供暖及环保达标,另一台在10月30日前达到通烟气情况,不影响其供暖及环保达标,整体竣工不得晚于11月30日。……。第七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3.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预付款。3.2乙方全部设备材料全部入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工程款。……。3.3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后,试运行并经最终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出具工程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提供,设备及材料费税率17%,土建及安装工程费税率11%,调试及技术服务费税率6%),甲方再支付合同金额的10%工程款。3.4经过一个采暖期(2018年4月15日)无重大质量问题后十天内,甲方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款。……。第八条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建设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请求验收的报告(乙方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提供竣工图及所有相关的竣工资料,计3套),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联系有关质量部门给予验收,……。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及处理……。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系统不能按期投入运行,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发包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最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5、因乙方原因未按期交付系统有关的技术文件,每迟交一周,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但因此所支付的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迟交时间的计算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为准。……。8、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民工上访或诉讼及其它恶性事件的,如发生连带甲方垫付此款时,乙方自愿以甲方垫付款额的两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将此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扣减少,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017年7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5.5万元,2017年7月27日支付100万元,2017年10月30日支付3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及设备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11月25日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退场并由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工程部的马学武及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张来平在工作联系函中签字确认。 2017年11月28日乌兰察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科收到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1万元。2017年12月12日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乌人社字令【2017】第79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业主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21万元。2017年12月13日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将20万元转入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账户中,其代发农民工工资57148元,2019年8月22日将剩余的款额142852元转回给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 2018年8月5日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甲方)签订了执行的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项目后期实施重新进行了友好协商,对8月3日的纪要内容再次磋商并形成了协议如下:1、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在八月初协调资金支付给乙方。资金支付分为两部分,本月初支付第一批款项200万元,在2018年8月31号支付第二批款项272万元。2、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批款项200万元进度款5日内,立即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和全面开始施工工作,保证90天内达到运行条件,并与甲方一起共同努力采取非常措施争取供暖季到来时具备通烟条件……,4、若甲方未按本协议及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则乙方有权在五个工作日后以甲方未按合同、协议履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向甲方提出终止合同,并按现有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予以结算。乙方不对因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负责。”2018年8月23日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提交了工程复工报告,由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工程部的马学武及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张来平、陈建强签字确认后,同年8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复工。同年11月22日、25日#1、#2号脱硫烟气改造系统即主题168h试运验收交接。2018年8月24日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2万元,2018年9月17日支付工程款50万元,同年9月30日支付160万元,共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1027.5万元。2019年3月25日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将工程建设项目档案、2019年4月18日将备品备件、2019年5月16日将竣工图、设备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移交于给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 2019年4月16日,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甲方)召开了会议并签订会议纪要“甲乙双方签订《烟气脱硫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工艺方面的施工,目前系统运行稳定,并通过了168h的验收,各项排放指标满足合同协议要求,针对项目后续事宜,现协议如下:1、甲乙双方同意先给乙方办理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土建部分待土建全部完成后再单独组织验收;……。3、乙方应在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料及备品备件的交接工作;4、甲方承诺在2019年6月份前支付乙方合同金额10%的工程款(调试款),合计金额205.5万元,同时,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手续办理,甲乙双方财务直接对接办理”。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5月16日该工程陆续进行竣工验收,在此期间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采用现场和网络的方式对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告知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均有该公司项目经理签字确认。通过微信和电子邮箱把培训资料发给了被告的技术人员,期间还通过电话、微信等进行随时指导,培训结束后培训的内容和时间被告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2019年5月31日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结算书“……。二、工程结算范围: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三、双方确认,合同金额¥2055万元整(大写:贰仟零伍拾伍万元整),其中含设备及材料费设备及材料费1173.0079万元,土建及安装工程费863.9921万元,调试及技术服务费18万元。截止到目前乙方已完成甲方委托的施工及技术服务工作,项目期间的各项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企业制度,经双方共同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2055万元整(大写:贰仟零伍拾伍万元整)……”。 2019年8月29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混改接管的公告“一、接管范围和时间,接管期间,区政府将指定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接管察哈尔热力有限公司负责集中供热的全部设施,并接管负责设备设施维修、改造、运行、确保供暖期正常供热。接管时间一年,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2019年9月5日被告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甲方)与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乙方)签订了资金收支共同管理协议,约定“根据2019年8月29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混改接管的公告》,经集宁区政府[2019]57号党组会议纪要研究决定,对乙方(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年度的管理、运行、以及资金收支实行全程管理,管理期限一年(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止)。并委派甲方(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对乙方执行全面监管任务,协助乙方全面完成好本供暖期的各项工作。现就乙方供热费以及供热及入网配套费资金收支共同管理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一、供热费管理,指2019-2020供热年度应收取得全部供热费。管理方式为:1、设立专门的收费账户一个(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怀远南路支行;户名: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账号:15050110242200000347)(以下简称共管账户)。针对本共管账户,甲方预留银行印鉴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单位公章、财务章,保留本账户银行收支操作网银及密码。乙方预留银行印鉴于春清个人名章,并保留本账户银行则支行复核网银及密码。2、本年度收取的供热费在混改并购重组成功交割以前的所有权归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在共同管理期限内乙方的供热费收入资金全部直接存入共管账户,不得因任何理由存入或转存共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本共管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支出,不得挪用,不得坐支。……。”2019年9月10日被告乌兰察布热力公司发布对乌兰察布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生产经营实施临时接管的通知【乌热发[2019]130号文件】。 2019年10月14日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关于察哈尔热力脱硫项目存在问题的汇总(乌察热发【2019】60号文件)“1.PH计显示不准确,液位计、密度计不显示;2.2#塔循环泵A入口阀关不严,启动时电机异响很大;3、机封水管道内生锈严重;4.2#塔除雾器冲洗水电动阀下层C、下层D、下层B、上层B电气故障,过力矩问题;5、电伴热带结尾处应密封,防止雨雪天进水造成短路起火(2号塔已出现过此问题);6、皮带脱水机底部积灰严重极难清理;7、皮带脱水机地漏管道前低后高,容易造成阻塞;8、脱硫塔底部大人孔吊环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9、排水沟防腐脱硫,腐蚀严重;10、1、2号塔真空泵启动时有异响;11、工艺水泵,石膏排出泵,副料浆液池泵C无法远程启动;12、石膏排出泵入口,出口电动阀门电气故障,过力矩问题”。2019年10月17日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截止今天,贵司尚欠我司的工程款项合计822万元,此笔应收账款严重影响到我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请贵方在收到此函三日内将所欠工程款822万支付我公司,我司在收到款项二个工作日内安排售后人员抵达项目现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接管单位和被告的银行账户内资金总计900万元。(1.户名: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怀远南路支行,账号:15050110242200000347;2.户名: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708127363700039;3.户名: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102201220000000010407;4.户名: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账号:592080100100063428)。2019年12月18日我院作出(2019)内0926民初7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上述账户款额900万元,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支出保全费5000元。 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作为指定的接管承继单位,对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的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现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22万元(总价款2055万元×40%)并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的利息263490.41元[总价款2055万元×10%×6%×327天(2019年1月4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总价款2055万元×30%×6%×226天(2019年4月15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26980.82元(以822万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主张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4873.3元、担保费(保险费)2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察哈尔热力公司提起反诉,一、请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应承担的违约金308.25万元(总价款2055万元×15%)、迟延交付技术资料的违约金25000元[25周(2019.5.1-2020.1.7)×1000元/周];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违约金114296元(57148元×2),各项违约金合计3221796元;二、判令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履行维修义务;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16.285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16.285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违约金114296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87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33元,被告(反诉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940元。反诉费162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0元,原告(反诉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冯晓娟 审判员董伟 人民陪审员袁中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震
判决日期
2020-06-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