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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7128万元
法定代表人:孔繁立
联系方式:18999035670
注册时间:1994-06-30
公司地址:五家渠25区青湖南路2666号5幢院落室宾馆A院
简介:
股权投资;对健康产业及医疗技术产业的投资、开发和经营;项目投资和资产管理咨询;健康管理咨询;有机生物肥料的生产与销售;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会议及展览服务;设备、房屋及土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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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兵07民初6号         判决日期:2020-06-13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健康公司)与被告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晟胡杨公司)、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番茄公司)、第三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基健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益斌、孙玉彬,被告锦晟胡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民、席鲁新,被告天山番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基蕃茄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基健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即撤销追加中基健康公司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法律主体错误,不应当以锦晟胡杨公司为执行申请人;2、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基健康公司)受让中基蕃茄公司持有的两家公司股权是经过破产管理人认定的;3、中基实业公司0154#、0155#、0183#三笔记账凭证计入中基蕃茄公司承担的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务,中基健康公司均已承担了清偿责任,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4、重整程序中拍卖处置中基蕃茄公司固定资产、实物资产过程符合规定;5、中基蕃茄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对债权资产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6、执行裁定书以中基红色蕃茄公司向天山番茄公司支付110.53万元工资、社保金为由追加中基健康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合法依据。 被告锦晟胡杨公司辩称:1、执行法院依据立案登记主体和参加听证会主体作出(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并不存在法律主体错误问题;2、原告采取虚拟债务手段,抽逃中基蕃茄公司出资2.48亿元;3、原告重整程序中的债权财产处置程序违反法律和重整计划方案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与母公司出资人六师国资公司实施关联交易,原告获取非法利益3.4242亿元;4、无偿转移中基蕃茄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价值3.4217亿元的实物资产,至全资子公司五家渠中基蕃茄公司;5、新疆中基红色蕃茄产业公司(五家渠中基蕃茄公司)在原告2015年9月7日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中基蕃茄公司之后的3年期间内,持续发放天山番茄公司员工工资及社保金等110.53万元,直至2018年7月本案执行依据生效为止。这从另一角度充分说明:原告中基健康公司抽逃了被执行人中基蕃茄公司的全部出资,注入了其持有100%股权的新疆中基红色蕃茄产业公司。被告锦晟胡杨公司认为:公司重整的法律后果是健康重生。而原告中基健康公司打着公司重整旗帜,采取隐秘手段,抽逃了其对被执行人中基蕃茄公司的全部出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是完全正确的。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天山番茄公司支持被告锦晟胡杨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中基蕃茄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中基健康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 1、《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新疆中基天然植物纯化高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3、《五家渠中基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4、中基实业公司2012年12月三笔记账凭证,凭证号分别为:0154、0155、0183。5、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兵六民二重整字第01-4号民事裁定书。6、中基蕃茄公司管理人监督报告。 锦晟胡杨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同中基健康公司提供的1-3证据相同。 第二组证据:2012年、2013年、2014年中基实业公司与中基蕃茄公司应收(付)账款《辅助明细账》5页。 第三组证据:同中基健康公司提供第4组证据相同。 第四组证据: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天山番茄公司银行账单、财务凭证共计32份。 第五组证据:中基健康公司2018年4月19日第024号网上公告。 第六组证据:中基健康公司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报告。 第七组证据:中基蕃茄公司国家企业信息报告。 第八组证据:天山番茄公司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报告。 第九组证据:中基实业公司重整裁定及《重整计划》。 第十组证据:中基蕃茄公司重整裁定及《重整计划》。 第十一组证据:2015年4月28日,瑞华会计事务所【2015】16020026号《审计报告》摘录。 第十二组证据:新疆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处置中基蕃茄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实物资产的卷宗材料。 第十三组证据:新疆中基红色蕃茄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基蕃茄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使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兵团五家渠市文件。 第十四组证据:2015年9月7日、12月18日,中基健康公司与深圳润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基蕃茄公司管理人向天山番茄公司、奎屯农工商总场发出的通知书。 第十五组证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国资委文件,师国资发[2019]141号关于将原各团场(总公司)所属资产负债整体划转到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决定。 以上证据当事人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意见不同,经综合评议,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中基健康公司曾用名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基实业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变更为中基健康公司)。2014年2月28日,中基实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一)公司收购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中基天然植物纯化高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二)公司收购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五家渠中基蕃茄制品有限公司57.52%的股权。据此,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五家渠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新疆中基天然植物纯化高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中基蕃茄公司)将其在五家渠中基番茄公司57.52%的股权(出资额5.6亿元)计价21600万元、在中基天然植物纯化高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3000万元)计价3200万元,转让给乙方(中基实业公司);合计24800万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均为应付账款抵偿债务方式。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过户登记。现中基健康公司持有五家渠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基天然植物纯化高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二、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公司是中基健康公司持股92.31%设立的子公司。2014年3月18日,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六民二重整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提出的重整申请,中基蕃茄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14年9月16日,(2014)兵六民二重整字第01-2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了《关于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议案》。2015年1月30日,(2014)兵六民二重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基蕃茄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中基蕃茄公司重整程序,重整完毕。重整计划确定普通债权获偿比例为16.49%。2015年8月30日,(2014)兵六民二重整字第01-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中基蕃茄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015年9月7日、12月18日,中基健康(中基实业)公司(甲方)与深圳润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确定:鉴于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其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了债务清偿及资产处置,目前已无归属中基蕃茄公司的资产;甲方同意将持有的中基蕃茄公司92.31%的股权共47280万元出资额,以壹元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之前,中基蕃茄公司产生的非税债务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深圳润业咨询公司持有公司92.31%股权,法定代表人刁高强,深圳润业公司已于2016年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列入《经营异常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名单。被执行人中基蕃茄公司(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被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三、2015年4月,中基蕃茄公司重整管理人与新疆天平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中基蕃茄公司重整计划中未列入处置的价值4.28亿元实物资产。2015年5月5日,五家渠中基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100%持股全资子公司)以2.85亿元的拍卖成交价,竞买取得中基蕃茄公司全部实物资产。 四、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由中基蕃茄公司持股52.7%并控股经营,与五家渠中基蕃茄制品有限公司(现名称新疆中基红色蕃茄产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投资或隶属关系。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新疆中基红色蕃茄产业有限公司(五家渠蕃茄公司)连续32次不间断向第三人天山番茄公司拨付工资、社保金、住房公积金、裁员补偿金共计1105317.66元。奎屯农工商总场诉中基蕃茄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赔偿案件于2018年7月经兵团分院二审判决生效。 五、中基健康公司2012年12月31日0154#、0155#记账凭证,2013年12月31日0183#记账凭证记载:中基健康公司因提供有财产担保事项需中基蕃茄公司承担预计负债3432.07万元,因无财产担保事项需中基蕃茄公司承担预计负债20049.03万元、10482.54万元。三笔预计负债合计33963.64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合议庭
审判长任向东 审判员王卫海 审判员张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盛彬
判决日期
20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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