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繁修、王荣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13民终1330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孔繁修因与被上诉人王荣期及原审被告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中铁八局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市隆启运输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TJ-19标段项目经理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6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繁修于2019年4月23日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孔繁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3.76元,减半收取411.88元,由上诉人孔繁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车向平审判员胡珊珊审判员陈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秦震
判决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