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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郭朝纲
联系方式:0511-87261133
注册时间:2000-05-16
公司地址: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开元商厦底层27-(1-5)轴门市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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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句容赤湖枫情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江苏湖光山色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183民初1924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句容支行)诉被告句容赤湖枫情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赤湖枫情公司)、江苏湖光山色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湖光山色公司)、句容市崇明街道鸿兴隆大酒店(以下简称为鸿兴隆大酒店)、吴昌海、吴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吴昌海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本案金额较大,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裁定,依法驳回被告吴昌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吴昌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吴昌海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玲,被告赤湖枫情公司、湖光山色公司、吴昌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兴隆大酒店、吴兆祥经本院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长健,被告赤湖枫情公司、湖光山色公司、鸿兴隆大酒店、吴昌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兆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银行句容支行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赤湖枫情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2076.9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402076.96元为基础,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即年利率6.525%计算支付);2、要求被告赤湖枫情公司支付律师费59000元;3、准许拍卖、变卖被告吴昌海、吴兆祥抵押的位于句容市华阳街道建设路华阳公寓1幢305室房产,并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4、要求被告湖光山色公司、鸿兴隆大酒店、吴昌海、吴兆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吴昌海、吴兆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在此期限内,原告与债务人赤湖枫情公司实际发生的债权为主合同之主债权,被告吴昌海、吴兆祥自愿以句容市华阳街道建设路华阳公寓1幢305室房产作为抵押物为上述期限内不超过7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约定了担保范围等相关事项及权利义务,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赤湖枫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赤湖枫情公司借款金额为150万元,期限自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年利率为4.35%,双方并约定了借款其他事项及权利义务。同日,原告与被告鸿兴隆公司、湖光山色公司分别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被告吴昌海、吴兆祥分别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双方就保证担保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作出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赤湖枫情公司发放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赤湖枫情公司未能还款,各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被告湖光山色公司辩称:本案属于苏科贷项目,科技局与原告之间有明确的协议,案涉欠款应由科技局承担80%的还款责任,被告湖光山色公司承担20%的还款责任。苏科贷相关的协议及文件都在原告处,原告应当提交。 被告赤湖枫情公司、吴昌海辩称:利息应按正常利息标准收取,律师费收费标准过高。 被告鸿兴隆大酒店辩称:鸿兴隆大酒店一直由吴昌凤出资经营,该酒店属于名称变更,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吴兆祥未作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鸿兴隆大酒店档案查询资料一份、原告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保证担保合同两份、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不动产证明一份、借款借据一份、利息清单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代理费发票一份,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被告吴昌海、吴兆祥与原告江苏银行句容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为确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告吴昌海、吴兆祥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原告的债权设立抵押,主合同为原告与被告赤湖枫情公司之间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70万元,在此,担保最高额仅指本合同所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除贷款(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抵押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合同确定的抵押物为坐落于句容市华阳街道建设路华阳公寓的房产,权证编号为句房权证华阳镇字第××号、句土国用2015第1656号。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吴昌海、吴兆祥向原告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认“句容市华阳公寓01幢305号”为其本人有效送达地址。2017年1月23日,被告吴昌海、吴兆祥就上述抵押房产与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1月22日,被告赤湖枫情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JK113118000072,该合同约定:被告赤湖枫情公司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执行年利率4.35%,合同利率遂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月调整,调整日为每月1日;借款用途为采购货物;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日,如借款人不能及时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就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清借款,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当期执行浮动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合同并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贷款人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借款人负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同日,被告吴昌海作为被告赤湖枫情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认“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芦亭村赤岸村”为本公司有效送达地址。 2018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湖光山色公司、句容市华阳镇鸿兴隆大酒店分别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该两份合同约定:为确保原告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赤湖枫情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合同编号为JK1131180000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的履行,被告湖光山色公司、句容市华阳镇鸿兴隆大酒店为赤湖枫情公司在主合同项下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合同并约定:如主合同项下除本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同日,被告吴兆祥作为句容市华阳镇鸿兴隆大酒店经营者向原告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认“句容市华阳东路25号”为本酒店有效送达地址;被告吴昌海作为被告湖光山色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认“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芦亭村1幢48号”为本公司有效送达地址。 2018年1月22日,被告吴昌海、吴兆祥共同向原告出具《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约定:被告吴昌海、吴兆祥自愿为原告与赤湖枫情公司签订的编号JK1131180000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权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展期后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该保证书并约定:被告吴昌海、吴兆祥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原告均有权直接要求吴昌海、吴兆祥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书并对其他事项均作了约定。被告吴昌海、吴兆祥并于当日共同向原告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认“句容市人民路20号”为其二人有效送达地址。 2018年1月26日,原告江苏银行句容支行按约向被告赤湖枫情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年利率为4.35%。 贷款到期后,赤湖枫情公司未能按约足额偿还借款,尚欠本金1402076.96元。2019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为追索债权,原告委托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长健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双方约定原告需支付的律师费为59000元。 另查明:2018年7月27日,句容市华阳镇鸿兴隆大酒店变更企业名称为句容市崇明街道鸿兴隆大酒店,经营场所由“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25号”变更为“句容市崇明街道华阳东路25号”,经营者由吴兆祥变更为吴昌凤。 又查明:“苏科贷”全称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金贷款,是由省、地科技部门联合商业银行以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种政策性贷款,重点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首贷难题,其支持对象为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库内企业。入库企业条件如下: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支持企业,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的;3、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须符合的条件:⑴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涉及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服务业及模式创新企业,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指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即可满足入库条件;⑵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⑶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⑷上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入库流程为: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组织审核工作。企业需在“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信息数据及上传佐证材料,由地方科技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苏科贷”企业库。其服务流程如下:企业登陆,申请融资;企业提交申报书,选择合作银行(可多家);银行对接、审批;审批通过后,企业确认合作银行;银行申请备案;提交地方科技部门备案;省生产力中心备案。本案被告赤湖枫情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得到原告同意审批通过苏科贷额度150万元(存量),期限为一年,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执行不低于基准利率,分次付息一次还本。2018年1月24日,句容市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被告赤湖枫情公司“苏科贷”贷款备案,备案金额为150万元,承担风险补偿比例为40%。2018年1月26日,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对被告赤湖枫情公司“苏科贷”贷款备案,备案金额为150万元,承担风险补偿比例为40%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句容赤湖枫情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借款本金1402076.9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402076.96元为基础,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即年利率6.525%标准计算支付); 二、被告句容赤湖枫情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律师费49000元; 三、被告江苏湖光山色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句容市崇明街道鸿兴隆大酒店、吴昌海、吴兆祥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不能按时足额给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原告可就被告吴昌海、吴兆祥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街道建设路华阳公寓房产(权证编号为句房权证华阳镇字第××号、句土国用2015第165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50元,由被告句容赤湖枫情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江苏湖光山色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句容市崇明街道鸿兴隆大酒店、吴昌海、吴兆祥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剑岚 人民陪审员经圣芳 人民陪审员陈玉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谢佳
判决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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