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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郭朝纲
联系方式:0511-8726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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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开元商厦底层27-(1-5)轴门市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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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183民初6178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诉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菲尼迪公司)、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博林公司)、丹阳市泽群电器厂(以下简称为泽群电器厂)、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健享公司)、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宇飞公司)、庆丰鞋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庆丰公司)、陈云、张永琼、陈军民、杨红玉、陈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袁竹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菲尼迪公司、博林公司、泽群电器厂、健享公司、宇飞公司、庆丰公司、陈云、张永琼、陈军民、杨红玉、陈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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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菲尼迪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718021.87元、美元780567.64元,以及自2019年8月6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实现抵押权,判令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菲尼迪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以及被告陈丹抵押的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博林公司、泽群电器厂、健享公司、宇飞公司、庆丰公司、陈云、张永琼、陈军民、杨红玉、陈丹对菲尼迪公司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各被告赔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30万元;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菲尼迪公司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合同编号:SX113119000064),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菲尼迪公司提供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授信期限自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博林公司、泽群电器厂、健享公司、宇飞公司、庆丰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博林公司、泽群电器厂、健享公司、宇飞公司、庆丰公司为原告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期限内,向被告菲尼迪公司提供的最高授信贷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1月14日和同年4月2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陈云、张永琼、陈军民、杨红玉、陈丹签订了《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陈云、张永琼、陈军民、杨红玉、陈丹为原告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期限内,向被告菲尼迪公司提供的最高授信贷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菲尼迪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菲尼迪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菲尼迪公司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与原告签署的借款、银票等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向原告提供最高额10285181.62元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19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陈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陈丹以其坐落于丹阳市产,为菲尼迪公司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与原告签署的借款、银票等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向原告提供最高额255.4万元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2019年1月14日,被告菲尼迪公司与原告签订《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监管协议》一份,约定菲尼迪公司就《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单项授信业务合同中的款项,将其出口退税账户向原告提供质押,双方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订立后,原告与菲尼迪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分别签订了三份《出口发票融资合同》,并向菲尼迪公司分别发放了300万元人民币、9万美元、19万元美元三笔授信贷款;2019年6月5日原告与菲尼迪公司签订了二份《出口发票融资合同》,并向被告菲尼迪公司分别发放140万元人民币、22万元美元二笔授信贷款。 2019年1月18日和4月26日,原告与被告菲尼迪公司签订了二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分别约定原告向被告菲尼迪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200万元、300万元,该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4月26日分别向菲尼迪公司发放了人民币贷款200万元、300万元。 2019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菲尼迪公司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菲尼迪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款,被告菲尼迪公司支付融资利息。合同订立后,截止2019年8月5日原告共向菲尼迪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款28万美元。 上述贷款发放后,还款期限已届至,但被告菲尼迪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菲尼迪公司催收无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菲尼迪公司、博林公司、泽群电器厂、健享公司、宇飞公司、庆丰公司、陈云、张永琼、陈军民、杨红玉、陈丹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监管协议、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出口发票融资申请书、出口发票融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书、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登记、借款借据、贷记通知、报关单、单据、菲尼迪公司账户明细、送达地址确认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邮寄回执、菲尼迪公司欠本息汇总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9日,原告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被告陈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DY113119000006号,合同约定:为了担保抵押权人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债务人菲尼迪公司之间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陈丹自愿以其坐落于丹阳市产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设立抵押担保;上述期限201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仅指贷款(授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5.4万元。此担保最高额仅指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除贷款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费用。合同并约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同时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处置担保物权的顺序。该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订立后,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陈丹于2019年1月10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取得了丹阳市名都花园6幢260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权利人为江苏银行句容支行,最高担保债权的数额为255.4万元。 2019年1月14日,江苏银行句容支行(授信人)与菲尼迪公司(受信人)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SX113119000064。合同约定: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向菲尼迪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贷款(具体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具体包括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授信期限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本期限仅指本合同项下信用业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在本授信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本合同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受信人实际使用授信额度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授信本金余额,不包括受信人应承担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对于授信额度币种为人民币,具体使用单项授信业务币种为外币的,按照该单项授信业务的实际使用之日授信人公布的外汇买入价进行折算,以确定受信人(已经和将要)使用的授信额度金额。合同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受信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与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了违约事件等情形之一,导致可能影响授信人权益时,授信人有权相应调整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和/或停止受信人授信额度的使用、取消受信人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若受信人未履行或违反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约定义务的,授信人有权调整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取消受信人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提前收回已使用的授信;本合同相关债权未获偿付,导致授信人为催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由受信人承担。同日,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被告菲尼迪公司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DY113119000014)以及《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监管协议》一份,编号为DY11311900001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了担保抵押权人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债务人菲尼迪公司之间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菲尼迪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包括注塑机1台、剪板机1台、气密检测仪2台、液压切边卷边机1台、20米皮带线2批、三倍速线体0.2台、气动式交流点(凸)焊机1台、静电喷粉机1套、三合一气炉模具1台、气动式交流点焊机1台、模具TFT18KLDDC项目模具1套、金属制品悬挂输送链条1套、颗粒炉本体模具1批、金属制品JOES模具1套、TFS62PLD项目模具2套、TFB29PLD项目模具1套、TFB57PUB项目模具1套、TFB8PUB项目模具1套、升降机1台、摇臂钻1台、液压自动冲孔机1台、重型炉侧边模块1根、15米皮带线1批、气动式交流气焊机2台、折弯机1台、水泥专用设备流水线2条、通用设备颗粒炉1台、水电测量仪器安规性能综合测试仪1台、通用设备大旋风换色粉房系统1套、光电测量仪器安规性能综合测试仪1台、制药专用设备自动打包机1台、通用设备输送线1套、通用设备流水线1套、板料折弯机机用液压缸1套、线切割机床2台、平面磨床1台、蓄电池1组、不锈钢球1500千克、电控箱1个、振动抛光机1台、安规综合测试仪1台、内翻边机1台、压力机3台、自动打包流水线1套、粉末喷装机6套、自动喷枪2套、涂装设备2套、输送设备1套、铝合金升降机1台、碳烤炉上下盖模具1副、鸡蛋炉模具2付、打印机4台、推高车1台、搬运车10台、投影机1套、气保焊机6台、常柴151型手扶1台、空调(美的、奥克斯)18台、线切割机床1台、戴尔电脑1台、液压机2台、纸箱夹1台、破裂强度试验机1台、叉车5台、重型炉翻边模具2副、重型炉模型模具1副、重型炉切边模具2副、重型炉拉深模具2副、重型炉压型模具2副、重型炉成型模具3副、重型炉冲孔模具4副、调直机3台、苹果炉上盖模块1只、减速机4套、触摸屏2套、伺服2套、螺母焊机1台、脚管焊接机械手1台、排烟管焊机1台、橡胶辊1个、滚筒2个、边炉焊接机1台、焊接机2台、大环缝焊机(焊884主炉体)1台、点焊机2台、小环缝焊机2台、大环缝焊机1台、液压卷圆机1台、焊机3台,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期限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仅指贷款(授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285181.62元。此担保最高额仅指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除贷款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费用。合同并约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同时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处置担保物权的顺序。《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监管协议》约定:为担保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债务人菲尼迪公司签署的编号为SX113119000064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菲尼迪公司(出质人)自愿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质权人)提供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出质人出口退税账户户名: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账号:70×××79;质押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2019年1月18日,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菲尼迪公司在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登记,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取得了动产抵押登记书和账户质押权属登记证明,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抵押权人为江苏银行句容支行,被担保债权数额为1028.518162万元。 2019年1月14日,博林公司、健享公司、宇飞公司、庆丰公司分别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提交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博林公司、健享公司、宇飞公司、庆丰公司股东会均决议同意为菲尼迪公司在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间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申请的本金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本外币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博林公司、健享公司、宇飞公司、庆丰公司以及泽群电器厂分别与江苏银行句容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担保债权人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菲尼迪公司签署的编号为SX113119000064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博林公司、健享公司、宇飞公司、庆丰公司、泽群电器厂分别自愿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至该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上述期限仅指贷款(授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此保证最高额仅指在本合同所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除贷款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二年之日止;如主合同项下除本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同日,被告陈云及张永琼共同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出具《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被告杨红玉及陈军民共同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出具《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另被告陈丹于2019年4月23日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出具《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保证书约定,为担保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债务人菲尼迪公司签署的编号为SX113119000064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陈云、张永琼、杨红玉、陈军民、陈丹自愿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至该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上述期限仅指贷款(授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保证范围为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债务人菲尼迪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授信)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向银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银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此保证最高额仅指在本合同所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除贷款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展期到期)后满二年之日止;保证期间,出现主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或贵行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贵行有权要求本保证人在该提前到期日起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同意按银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2019年1月14日,菲尼迪公司、博林公司、泽群电器厂、健享公司、宇飞公司、庆丰公司、陈云、张永琼、陈军民、杨红玉还与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分别约定了银行通知及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分别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同年4月23日陈丹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菲尼迪公司确认其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句容市白兔集镇06幢”;健享公司确认其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句容市白兔镇马里村健享公司”;博林公司确认其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童兴工业园”;宇飞公司确认其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句容市白兔镇凤塘工业园区”;庆丰公司确认其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句容市白兔镇(白兔工业园内)”;陈军民、杨红玉确认其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句容市白兔集镇06幢”;陈云、张永琼确认其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句容市白兔集镇06幢”;陈丹确认其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句容市白兔集镇06幢”。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如本人(本单位)提供或者确认的上述地址不正确,上述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贵行和法院,本人(本单位)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中的任一原因导致贵行的通知、法院的诉讼文书未能被本人(本单位)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贵行通知、法院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以银行工作人员在通知上、法院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 2019年1月18日和同年4月26日,菲尼迪公司与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分别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编号JK11311900008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菲尼迪公司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6日。双方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编号JK11311900028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菲尼迪公司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且该两份合同均约定: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30%,执行年利率5.655%,合同利率随同期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月调整,调整日为每月1日;借款用途为采购原材料;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清借款,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当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本合同项下借款是编号SX113119000064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具体授信,本合同是其有效附件。该两份合同订立后,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于2019年1月18日、4月26日分别向菲尼迪公司发放了人民币贷款200万元、300万元。 2019年5月27日,菲尼迪公司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提交了三份出口发票融资申请书,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分别申请融资款人民币300万元、美元19万元、美元9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单据。同日,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菲尼迪公司签订了三份《出口发票融资合同》,合同约定由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向菲尼迪公司分别提供融资款人民币300万元、美元19万元、美元9万元,其中,300万元人民币融资款融资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8月30日,融资利率为年利率5.22%,融资费率为0.435%;19万美元融资款融资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8月28日,融资利率为年利率3.7%,融资费率为0.6%;9万元美元融资款融资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9月2日,融资利率为年利率3.7%,融资费率为0.6%。且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融资款项出现逾期,江苏银行句容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逾期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在融资期内按融资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是编号SX113119000064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具体授信,本合同是其有效附件。当日,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分别向菲尼迪公司发放了融资款300万元人民币、19万美元、9万美元。 2019年5月31日,菲尼迪公司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提交了二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书,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分别申请融资款20万美元、8万美元,并提交了相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单据。同日,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菲尼迪公司分别签订了二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合同》及《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合同约定由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向菲尼迪公司分别提供融资款20万美元、8万美元,融资款融资期限均自银行支付款项起至有关债权到期日止。融资业务确认书确认20万美元融资款手续费率为0.6%,融资利率为3.7%;8万元美元融资款融资利率为年利率3.7%,融资费率为0.6%;付款安排为120天。且合同中约定,利息或罚息的追索期限从应收账款到期后次日起算,至银行实际收到融资本金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当日,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分别向菲尼迪公司发放了融资款20万美元、8万美元。 2019年6月5日,菲尼迪公司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提交了二份出口发票融资申请书,向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分别申请融资款人民币140万元、美元22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单据。同日,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与菲尼迪公司签订了二份《出口发票融资合同》,合同约定由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向菲尼迪公司分别提供融资款人民币140万元、美元22万元,其中,140万元人民币融资款融资期限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9月16日,融资利率为年利率5.22%,融资费率为0.435%;22万美元融资款融资期限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9月23日,融资利率为年利率3.7%,融资费率为0.6%。且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融资款项出现逾期,江苏银行句容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逾期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在融资期内按融资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是编号SX113119000064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具体授信,本合同是其有效附件。2019年6月6日,江苏银行句容支行分别向菲尼迪公司发放了融资款140万元人民币、22万美元。 上述贷款、融资款发放后,菲尼迪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偿还了其中2019年6月5日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合同》项下140万元人民币融资款的本金681978.13元及利息4548.79元,其余合同项下的贷款、融资款本息未能偿付。2019年8月2日,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以菲尼迪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与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为由,以邮寄方式向菲尼迪公司及各担保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编号SX113119000064《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菲尼迪公司及各保证人立即归还提前到期债务。后,菲尼迪公司未能清偿所欠的贷款及融资款本息,各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2019年8月29日,江苏银行句容支行诉至本院。审理中,菲尼迪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偿还了2019年1月18日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200万元人民币贷款的本金166583.33元,于1月23日归还了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57130.33元。截至2020年4月7日,菲尼迪公司尚欠江苏银行句容支行上述人民币贷款、融资款本金8494308.21元、利息486898.48元,尚欠美元融资款本金780000万美元、利息34072.35美元。 另查明:原告为追索债权进行本次诉讼,与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指派许峰、袁竹钧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给该所律师费3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494308.21元及利息486898.48元、美元本金780000元及利息34072.35美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4月7日,自2020年4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 二、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6万元。 三、若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塑机1台、剪板机1台、气密检测仪2台、液压切边卷边机1台、20米皮带线2批、三倍速线体0.2台、气动式交流点(凸)焊机1台、静电喷粉机1套、三合一气炉模具1台、气动式交流点焊机1台、模具TFT18KLDDC项目模具1套、金属制品悬挂输送链条1套、颗粒炉本体模具1批、金属制品JOES模具1套、TFS62PLD项目模具2套、TFB29PLD项目模具1套、TFB57PUB项目模具1套、TFB8PUB项目模具1套、升降机1台、摇臂钻1台、液压自动冲孔机1台、重型炉侧边模块1根、15米皮带线1批、气动式交流气焊机2台、折弯机1台、水泥专用设备流水线2条、通用设备颗粒炉1台、水电测量仪器安规性能综合测试仪1台、通用设备大旋风换色粉房系统1套、光电测量仪器安规性能综合测试仪1台、制药专用设备自动打包机1台、通用设备输送线1套、通用设备流水线1套、板料折弯机机用液压缸1套、线切割机床2台、平面磨床1台、蓄电池1组、不锈钢球1500千克、电控箱1个、振动抛光机1台、安规综合测试仪1台、内翻边机1台、压力机3台、自动打包流水线1套、粉末喷装机6套、自动喷枪2套、涂装设备2套、输送设备1套、铝合金升降机1台、碳烤炉上下盖模具1副、鸡蛋炉模具2付、打印机4台、推高车1台、搬运车10台、投影机1套、气保焊机6台、常柴151型手扶1台、空调(美的、奥克斯)18台、线切割机床1台、戴尔电脑1台、液压机2台、纸箱夹1台、破裂强度试验机1台、叉车5台、重型炉翻边模具2副、重型炉模型模具1副、重型炉切边模具2副、重型炉拉深模具2副、重型炉压型模具2副、重型炉成型模具3副、重型炉冲孔模具4副、调直机3台、苹果炉上盖模块1只、减速机4套、触摸屏2套、伺服2套、螺母焊机1台、脚管焊接机械手1台、排烟管焊机1台、橡胶辊1个、滚筒2个、边炉焊接机1台、焊接机2台、大环缝焊机(焊884主炉体)1台、点焊机2台、小环缝焊机2台、大环缝焊机1台、液压卷圆机1台、焊机3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的机器设备所得的价款,在10285181.62元债务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陈丹所有的坐落于丹阳市产[不动产证书号:苏(2016)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01381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在人民币255.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市泽群电器厂、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庆丰鞋业(江苏)有限公司、陈云、张永琼、陈军民、杨红玉、陈丹对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市泽群电器厂、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庆丰鞋业(江苏)有限公司、陈云、张永琼、陈军民、杨红玉、陈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3800元,由被告菲尼迪公司、博林公司、泽群电器厂、健享公司、宇飞公司、庆丰公司、陈云、张永琼、陈军民、杨红玉、陈丹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房道生 人民陪审员杨鸣凤 人民陪审员周宜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妍
判决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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