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鑫奥特纳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红芍商贸有限公司、向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102民初10626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州鑫奥特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奥公司”)与被告昆明红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芍公司”)、被告向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芍公司、被告向宏英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鑫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鑫奥公司与红芍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红芍公司向鑫奥公司返还采购货款27097元,并向鑫奥公司支付违约金8129.1元;3.判令向宏英就红芍公司应付鑫奥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红芍公司、向宏英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4日,鑫奥公司与红芍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鑫奥公司向红芍公司采购“接地电阻测试仪”等五金用品,合同总价款为:27097元。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鑫奥公司向红芍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交货前鑫奥公司支付剩余的70%的合同价款给红芍公司。《购销合同》第7.3项约定,红芍公司不能交货的,应向鑫奥公司偿付合同总金额的30%违约金。《购销合同》签订后,鑫奥公司依约分两次将总额为27097元的货款汇入红芍公司的银行帐户。红芍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给鑫奥公司。至今红芍公司不能履行合同,鑫奥公司要求红芍公司返还预付货款,并向鑫奥公司支付违约金,红芍公司拒不理会。红芍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向宏英系红芍公司唯一股东,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向宏英应就红芍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鑫奥公司提起诉讼。
红芍公司、向宏英未作答辩。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鑫奥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购销合同》、《客户回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宏英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红芍公司、向宏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鑫奥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客户回单》经与原件核对,本院依法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鑫奥公司所诉属实
判决结果
一、解除福州鑫奥特纳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红芍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FZ20180814);
二、昆明红芍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州鑫奥特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097元,并支付违约金8129.1元;
三、向宏英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昆明红芍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昆明红芍商贸有限公司、向宏英负担。公告费560元,由昆明红芍商贸有限公司、向宏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叶士怡
审判员林义挺
审判员任建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林鹤麟
判决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