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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温庆泉
联系方式:0797-7270166
注册时间:2016-07-28
公司地址: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水路1号
简介:
瑞金市政府授权范围内所有水利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政府性投资水利项目的投资代建;准公益性、经营性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生产生活供水及管道建设维护;水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周边新增建设用地的一级开发;水资源综合利用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和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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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谢春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781执异27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春林申请执行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东元、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赣0781执15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6×××78-1账户内存款150000元。被执行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称,我院(2020)赣0781执15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理由:异议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共签订4个施工合同。分别为瑞金市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山岐水电站改造工程、瑞金市山岐水电站大坝加固工程、瑞金市山岐小水电站管网延伸工程下胜谭管网铺设工程、山岐水电站增加电缆工程。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将前述四个工程转包给被执行人庞东元施工。瑞金市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山岐水电站改造工程未拨付金额为271448元、瑞金市山岐水电站大坝加固工程未拨付金额为269064元、瑞金市山岐小水电站管网延伸工程下胜谭管网铺设工程未拨付金额为11300元、山岐水电站增加电缆工程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即以上四个工程项目我公司未拨付工程款为551812元(实际剩余552012元)。因被执行人庞东元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你院分三次将剩余工程款552012元全部划走。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赣0781执1745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划走190000元,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赣0781执恢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走115295元,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赣0781执6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走24671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请求:中止(2020)赣0781执12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停止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36×××78账号内150000元。 异议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2020)赣0781执12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2019)赣078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瑞审投函(2019)343、344号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价款的函复印件、瑞审投函(2017)1037号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价款的函复印件、瑞金市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山岐水电站增加电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0782317、16029734、0158066、0782318、0387875、0284108、0359219号支付结算委托书复印件、(2019)赣0781执1745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2020)赣0781执恢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2020)赣0781执6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谢春林申请执行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东元、江西明东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19)赣078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赣0781执15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6×××78_1账户内存款150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瑞金市红井水利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小通 审判员黄嵘 审判员杨益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王超
判决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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