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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卢锦强
联系方式:0592-2202563
注册时间:2012-03-02
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5号2413-2418
简介:
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2、五金交电、建材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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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与张志涛、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闽0212民初1008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超与被告张志涛、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埕坤公司)、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埕坤分公司)、厦门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豪公司)、厦门好贝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贝比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荣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勇宾,被告张志涛、竣豪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萍,被告埕坤公司、埕坤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东升,被告好贝比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福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张志涛、埕坤公司、埕坤分公司、竣豪公司共同赔偿李超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252258.66元;被告好贝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0日下午2:30左右,李超受张志涛雇佣在好贝比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厂房建设工作过程中被水泥磨平机压到左脚。经张志涛送到厦门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足开放性损伤、1-3跖骨骨折等,医药费已花费83632.66元,张志涛仅支付医药费1.5万元,余额至今未付。另外,该工程系张志涛挂靠埕坤公司、埕坤分公司建设施工。依据法律规定,埕坤公司、埕坤分公司应和张志涛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好贝比公司作为业主,应当在工程款尚未付清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张志涛辩称:李超只是在工地上从事洒水简单的辅助性工作,从未被安排操作机器。李超之所以被压到脚是擅自操作机器导致,完全是自身原因,应对其受伤负责。事发工地是埕坤分公司施工现场。张志涛以个人名义与埕坤公司合作。张志涛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埕坤公司、埕坤分公司辩称:李超起诉埕坤公司、埕坤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违背事实、缺乏法律依据。一、埕坤、埕坤分公司与张志涛不存在挂靠关系,与李超不存在雇佣关系。二、埕坤公司、埕坤分公司对李超受伤并不知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工资支付或劳动管理关系。三、张志涛是厦门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厦门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样是建筑公司,张志涛根本无需对外挂靠进行施工。四、李超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李超系竣豪公司的员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五、关于李超的诉求。李超的诉求明显偏高。 好贝比公司辩称:好贝比公司将1号2号厂房工程发包给埕坤公司,至于埕坤公司与竣豪公司是否存在分包,好贝比公司不清楚。 竣豪公司辩称:同张志涛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李超受竣豪公司雇佣从事建筑工作。2017年12月30日,李超在厦门市同安区厂房建设工作中被水泥磨平机压到左脚致伤。李超第一次使用水泥磨平机机台,机台掉进洞里,李超使劲往回拉时砸到脚。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是好贝比公司,其中“绿色金刚砂地坪、固化剂地坪包工包料”发包给竣豪公司,其中“主体部分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发包给埕坤公司。施工过程中,埕坤公司将承包范围中的1#、2#厂房的2F-5F楼面混凝土项目分包给竣豪公司进行施工,李超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张志涛是竣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竣豪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或者劳务资质。 李超受伤后被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46天,期间花费医疗费83632.66元。事故发生后,张志涛支付20000元。经鉴定,李超构成伤残等级十级;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100日、营养期为90日。李超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李超暂住信息体现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在海沧区暂住。乌涂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李超,于2017年10月8日至今,暂住厦门市同安区乌涂。2018年1月25日。 张志涛主张其个人名义与埕坤公司合作。该主张与竣豪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相背,且竣豪公司亦是好贝比公司建设项目的承包方,张志涛的主张既与书面材料不符,亦不符合生活逻辑,本院不予采纳。张志涛支付的20000元,应视为职务行为,系竣豪公司支付。 上述事实,有病历、医药清单、欠费通知书、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暂住信息、村委会证明;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书、声明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厦门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超因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8088.46元; 二、被告厦门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超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500元; 三、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厦门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880.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386.3元,被告竣豪公司、埕坤公司共同负担494.2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荣堂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叶彩女
判决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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