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文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212民初5120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
主
文
一、被告曾文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曾文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118元。
诉
讼
请
求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按月1%的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11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
件
基
本
事
实
2014年11月5日,厦门协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文榕签订《泉州市地埋式箱变项目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厦门协成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地埋变一批”,合同总价为161500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厦门协成实业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累计付款1305000元,尚欠310000元未支付。2015年8月31日,厦门协成实业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为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30日,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欠款,后双方于2019年7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书》并由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该协议书载明:“……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被告)已经向甲方(原告)支付了货款130500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金额为310000元。三、经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的欠款给予相应的优惠,同意按照二十五万元整进行结算。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付款壹万元,每季度支付一次,首次支付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为最迟付款日。款项分两年付清,最后一季度支付肆万元……四、如果乙方有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货款,则甲方有权就剩余欠款(按实际欠款310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及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乙方应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剩余欠款的利息,并承担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支付过款项。
裁
判
理
由
判决结果
诉讼
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026.5元,由被告曾文榕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丽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蓉菁
代书记员苏晓秦
判决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