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职业学院与四平市长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吉民申1277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吉林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工程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长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检测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法院(2018)吉03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工程学院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民终338号民事判决,维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2.由长发检测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对涉及的车辆检测线进行评估,《校企合作协议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2.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的目的是长发检测线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优先保证工程学院的教学实习,但在车辆检测线运行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不许任何人进入检测线,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双方约定的优先保证教学实习的合同义务
判决结果
驳回吉林工程职业学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芮海宏
审判员寇承魁
审判员孙百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曲耘池
判决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