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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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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深圳市城辉园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浙0381行审59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安监管罚〔2019〕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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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瑞安监管罚〔2019〕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9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处罚款23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深圳市城辉园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瑞安监管罚〔2019〕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城辉园林有限公司处罚款230000元、加处罚款2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黄其宁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张勉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许彬彬
判决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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