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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光恒
联系方式:0936-6633190
注册时间:2008-11-21
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行政新区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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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台县金麦琪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甘0724民初2030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高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4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台县金麦琪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靳玉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7月27日,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先协商解决,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中止审理,2017年9月27日本案恢复审理。原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宏、被告高台县金麦琪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亚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三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还款协议》第三条继续履行抵押协议内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被告将自己位于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的食品厂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建设,与该工程相关的室外零星工程也由原告修建完成,因被告资金短缺,该工程由原告借资垫付修建,工程于2016年7月20日完工交付被告。2017年3月14日,原被告进行了工程决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3349562.2元,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在履行还款协议之前,将由原告修建的厂房、场地、办公楼及厂区的附属设施及构筑物抵押于原告,原告在被告没有还清欠款的前提下,享有优先权。协议签订至今,被告迟迟不履行抵押协议内容,致使原告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落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遭受侵害,消除不安因素,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还款协议书》内容,办理相关抵押手续。 被告高台县金麦琪食品有限公司辨称,原告所述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还款协议书》等情况均属实,但在结算时,因顾虑到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故在还款金额中追加了500000元的利息,实际欠原告工程款2849562.2元,现因项目资金不到位,银行贷款办不成等因素,未能按约定偿付原告工程款,若原告能将工程款变更为投资或允许被告将食品厂固定工资对外提供担保,500000元的利息就认可,若原告不同意上述方案,工程款则按2849562.2元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承建了被告高台县金麦琪有限公司位于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食品加工厂的土建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7月20日竣工交付被告,在工程修建过程中,因被告资金不到位,相当一部分工程由原告借资垫付修建,民工工资由原告借资垫付。2017年3月14日,原被告对该项工程进行了决算并达成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100万元,甲方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100万元;甲方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100万元,甲方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349562.2元。二、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款项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三、甲方不能全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之前,自愿将其所属的厂房、场地、办公楼及其厂区内的附属设施及构筑物抵押于乙方,上述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若发生第三人或司法机关对其以上财产采取法律措施时,乙方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权。 2017年6月,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按照还款协议第三条,继续履行抵押协议内容,庭审中,经审查该还款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内容违法,经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已到期债务1000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高台县金麦琪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高台县金麦琪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除承担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还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高台县金麦琪食品有限公司承担50元,被告承担部分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向本院遇交受理费100元,退还其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内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靳玉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雷晓琳
判决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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