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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环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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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兴玲1520判决书
案号:(2019)皖0522民初1520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含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兴玲、陆某与被告张宗亭、含山县环峰镇人民政府(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环峰镇政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马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兴玲、陆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煜,被告张宗亭、环峰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兴,人寿马鞍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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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孙兴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孙兴玲各项经济损失118237.6元,赔偿原告陆某各项经济损失9975.48元;被告环峰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寿马鞍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陆某的赔偿款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赔付;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日,张宗亭驾驶皖E×××××小型客车沿含山县华阳中路行驶至含山县交叉口时其车身右侧与原告孙兴玲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孙兴玲、陆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宗亭负全部责任,原告孙兴玲、陆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原告被送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救治,经诊断:孙兴玲左肩锁关节脱位,左膝关节扭伤,左髌骨骨折;陆某前额受伤。被告张宗亭为事发车辆实际驾驶人,被告环峰镇政府为事发车辆实际车主,该车辆在被告人寿马鞍山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人寿马鞍山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告与被告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张宗亭、环峰镇政府辩称: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三责险,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环峰镇政府垫付1万元应一并处理。 被告人保马鞍山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的发生与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已经垫付了1万元,对环峰镇政府垫付的1万元医药费如同意扣除10%非医保用药则保险公司同意一并处理,否则其应另行起诉。另外部分诉请过高且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日15时10分许,张宗亭驾驶皖E×××××小型客车沿含山县华阳中路行驶至含山县交叉口时其车身右侧与原告孙兴玲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孙兴玲、陆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8月2日,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宗亭负事故全部责任,孙兴玲、陆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兴玲、陆某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治疗,经诊断:孙兴玲左肩锁关节脱位,左膝关节扭伤,左髌骨骨折;陆某前额受伤。两原告治疗期间,环峰镇政府垫付医药费10000元,人寿马鞍山支公司垫付医药费10000元。为评定两原告相关伤情、三期情况、后续治疗费,含山县人民法院委托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2019年5月5日,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以皖三康司鉴字(2019)法临鉴字第5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孙兴玲因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遗留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以皖三康司鉴字(2019)法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陆某误工(休息)期30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7日。后续治疗费2000元。 另查明,皖E×××××小型客车在被告人保马鞍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不计免赔的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陆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医药费部分由人寿马鞍山支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赔付,不参与交强险部分的份额分配。张宗亭垫付的1万元医药费为环峰镇政府所给付,环峰镇政府同意按照10%比例承担两原告医药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
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兴玲109382.91元,在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兴玲25657.55元(已经支付1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陆某2350.16元,在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陆某4172.6元; 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含山县环峰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孙兴玲2897.5元,赔偿原告陆某225.9元(已经支付); 四、原告孙兴玲于收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当日返还含山县环峰镇人民政府垫付款6876.6元; 五、驳回原告孙兴玲、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1432元,由被告含山县环峰镇人民政府负担16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良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林森
判决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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