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句容市华塑管业有限公司、严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苏1183执恢215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被执行人句容市华塑管业有限公司、严华、李花兰、严伟、黄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句容市华塑管业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90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被执行人句容市华塑管业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66.67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被执行人句容市华塑管业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50800元。被执行人严华、李花兰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句容市华塑管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南大街23号房产(句房权证华阳镇字第××号)、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3幢1003号房产(句房权证华阳镇字第××号)、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3幢1103号房产(句房权证华阳镇字第××号)、句容市开发区梅花小区9幢206室房产(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句容市华阳镇南大街23号房产(句房权证华阳镇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03元,由被执行人句容市华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830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2016年6月8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16年8月3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裁定第二轮拍卖被执行人严华、李华兰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3幢1003号房产、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3幢1103号房产。案外人王朝晖以人民币7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裁定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3幢1003号、1103号房产归买受人王朝晖所有。被执行人已履行630000元,余款未履行。经查,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潘玮
审判员许社民
审判员邰成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子晔
判决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