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江聚彬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4执1013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聚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4民初103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聚彬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3217.2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邵演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诗韵
判决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