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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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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王三恩、徐燕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481民初1230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武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王三恩、徐燕兵、徐燕齐、徐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冀0481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原告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冀04民终722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付梅,被告王三恩、徐燕兵、徐燕齐、徐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诉称,被告徐燕齐、徐燕兵、徐花系被告王三恩与徐保年(已故)的子女。徐保年因病于2014年11月23日入住我院,在转院后又于2014年12月16日再次入住我院ICU,至2015年3月29日病故。在ICU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没有向我院支付过费用,经催要未果。依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被告作为徐保年的近亲属,应当承担徐保年的医疗费用。徐保年病故后,在我院存放尸体,产生费用78000元。被告作为徐保年的亲属,应当负担徐保年的丧葬费用。被告不及时支付上述费用严重侵害了我院的国有资产。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国有资产,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付徐保年医疗费用共计602473.68元;2、判决被告偿付徐保年停尸费用7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三恩、徐燕兵、徐燕齐、徐花辩称,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有些扭曲事实,我父亲是2014年11月23日入住该院,因气管炎入住,经过三天治疗医院用错四种药物,造成我父亲胃肠道大出血,后强行把我父亲送到邯郸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没有任何好转,又把我父亲送回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该院接收后把我父亲安排到ICU。主治医生多次向家属告知院方不让用药物,造成我父亲死亡,有视频为证。给我父亲化验用的试剂是儿童试剂所以检查结果是否准确有疑问。我父亲死亡当天,该院故意把家人支开,第二天早上通知家属宣告病人死亡。该院有没有抢救或给我父亲用了什么方法导致我父亲死亡,家属一概不知。原告所说的60多万的医疗费从何而来。我们要求该院出示我的签字,证明我们欠费。造成我父亲死亡的主要原因已经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证明。对该医疗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停尸过程中该院雇佣20多个保安强行把尸体拉到太平间。之后,也不让往回拉尸体,经信访局调解,才让把尸体拉回埋葬。原告这次出示的证据,请一份一份的出示,让我们看一下是否有我们的签字。原告所用的药物和各种费用出示清单,并出示证据证明是我们的签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住院病历、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经审理查明,王三恩系徐保年(已故)妻子,徐燕兵、徐燕齐、和徐花分别为徐保年长子、次子和女儿。2014年11月23日,徐保年因“间断咳喘8年,加重不能平卧一周”入住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院方经对患者徐保年吸氧、心电监护、抗感染、减轻心脏负荷及对症治疗后,当日使用甲泼尼龙琥珀酸呐80㎎,病人症状缓解,此后又多次使用甲泼尼龙琥珀酸呐,于11月26日出现呕血,继而出现反复黑便。次日,徐保年转入邯郸市第一医院治疗。经对徐保年予抑酸、止血、纠正贫血等治疗后,仍存在活动性出血,便转入该院普外三科急诊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切口始终未能愈合,病情逐渐恶化。2014年12月16日,徐保年又转回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15年3月29日,因徐保年病情逐渐恶化,呈深昏迷状,经抢救无效死亡。徐保年死亡后,其亲属王三恩、徐燕兵、徐燕齐、徐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病历复印费、死亡赔偿金、停尸费、办理丧葬事宜家属误工、交通、 住宿等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中,王三恩、徐燕兵、徐燕齐、徐花申请对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徐保年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2017年3月30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鉴中心[2017]病鉴字第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徐保年系在慢性阻塞性肺病的基础上,于胃大部切除术后发生消化道漏,引起腹腔感染,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徐保年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徐保年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20%-30%。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对徐保年2014年11月23日到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3月29日死亡,其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病历复印费、死亡赔偿金、停尸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邯郸市第一医院的医疗费作出处理。2018年6月11日,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王三恩、徐燕兵、徐燕齐、徐花偿付徐保年在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602473.68元,停尸费用78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03元,由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蕾 人民陪审员杜伟 人民陪审员刘延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红燕
判决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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