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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49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云卿
联系方式:0452-2651672
注册时间:2003-12-26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双华路19号
简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17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金属铸、锻加工,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及机械修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服装、防静电工作服及普通劳保用品、家具制造,谷物、豆类、牧草种植,农机配件批发、零售,化肥零售,装卸搬运,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停车场服务,房屋、场地出租,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玉米、水稻、小麦、杂粮收购,汽车租赁,汽车修理与维护,铁路货物运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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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民、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02民终2304号         判决日期:2020-06-12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敬民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敬民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敬民的一审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建华机械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李敬民是被上诉人单位的特殊工种职工磨工,由于单位对李敬民的原始档案记载有误,原始档案记载的调资表职务(工种)一项都误填为工人。李敬民以2015年7月开始申请退休,由于档案记载有误,经齐市劳动局多次审批都未通过,后齐市劳动局申报到省里从2017年2月确认审批李敬民开始享受工资待遇,但李敬民应从2016年9月享受工资待遇,经李敬民上访齐市劳动局,齐市劳动局决定因被上诉人单位原始档案记载有误导致李敬民不能正常按时享受工资待遇,李敬民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单位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单位与李敬民解除劳动关系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原始档案记载有误是从李敬民参加工作开始直至离职期间记载有误,错误的记载给李敬民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单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没有到齐市劳动局调查核实李敬民起诉事实,判决与事实不符。申请法院调取建华区社保局2017年调资待遇标准。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过错行为,极大伤害李敬民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请二审法院正确运用法律,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的判决。 建华机械公司辩称,1.李敬民所述因建华机械公司档案记载有误,导致李敬民特殊工种退休延迟审批的主张不认可。李敬民于2006年离职,其人事档案已经于2006年9月移交至齐齐哈尔市劳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管理。李敬民主张建华机械公司档案记载有误,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特殊工种退休办理流程应是劳动部门根据本人申请,核查本人人事档案后进行审批。如果李敬民的人事档案记载有误,劳动部门应审查不予通过,李敬民应当按照法定年龄退休,即年满60岁退休,根据李敬民的出生年份,应当在2021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但李敬民已于2017年2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李敬民是按照特殊工种办理的退休手续,建华机械公司不可能存在档案记载有误的情况;2.李敬民的特殊工种退休延迟审批不是建华机械公司过错导致的,建华机械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李敬民办理特殊工种退休须经省人社厅的审批。根据规定,我国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是由国家社会保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职工工作情况、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等进行核查后予以发放。李敬民是否通过审批或者什么时间通过审批,均不是建华机械公司能决定的;3.建华机械公司已为李敬民开具证明,向劳动部门证明其属于特繁工作经历。由于李敬民已离职,其退休手续的办理应由其个人办理,李敬民早在2015年7月已着手办理其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手续。综上,建华机械公司不存在对李敬民档案记载有误,且积极配合李敬民办理其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手续。请二审法院驳回李敬民的上诉请求。 李敬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建华机械公司赔偿因档案记载有误导致特殊工种退休延迟审批给原告造成的4个月经济损失7952.24元(1988.06元×4个月);2.要求建华机械公司返还李敬民自行补缴社保养老金2089.45元;3.建华机械公司为李敬民补发2017年2月至75岁时的工资款合计37185.60元;3.案件受理费由建华机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敬民系建华机械公司职工。1979年8月至2005年12月23日年间,李敬民在建华机械公司处任外圆磨工(特殊工种)。2006年8月10日,经李敬民同意,双方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 2015年7月,李敬民向劳动部门请求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手续。2018年10月29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李敬民出具了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表,李敬民为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李敬民与建华机械公司已于2006年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李敬民请求相关部门办理特殊工种待遇审批期间,建华机械公司也提供了李敬民是特繁工种的相关证据,档案记载为磨工,并非有误,因此建华机械公司并无过错,故一审法院对李敬民的第一、三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敬民与建华机械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建华机械公司没有为李敬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对李敬民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敬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李敬民负担。 二审期间,李敬民提交一份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复印的李敬民个人档案材料共计25页,意在证明档案记载李敬民是工人,未具体表明是磨工的事实。建华机械公司质证认为该档案材料是单位为李敬民记载的档案,但其中1990年6月30日的人事任免通知书明确记载自1990年6月30日起任李敬民为工具分厂磨工工种,档案中另一份2006年8月10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也明确记载李敬民在本单位担任外圆磨工工种,两份档案可以证明李敬民自1990年6月30日至离职期间在建华机械公司从事磨工工种。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李敬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春雷 审判员朱秀萍 审判员敖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雪
判决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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