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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69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
联系方式:0991-4663696
注册时间:2004-04-28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10号写字楼1706室
简介:
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商务信息咨询;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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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57号         判决日期:2020-06-11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房公司)及一审被告新疆易品得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品得邦公司)、一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裕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科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案涉山水兰德住宅小区30#、33#、43#楼外墙保温工程中使用的科瑞公司生产的STP建筑用超薄真空绝热板质量合格。1.科瑞公司产品均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在质量监督部门历次抽检中导热系数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科瑞公司和易品得邦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易品得邦公司对科瑞公司所供产品质量如有异议,需在到货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产品质量合格。而案涉产品在完成交货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易品得邦公司未提出质量异议。另外,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1-2007)规定,外墙保温材料进场需进行强制抽样送检。科瑞公司产品进场检验报告齐全,且山水兰德住宅小区30#、33#、43#楼外墙保温工程均验收合格。2.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质检中心暨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南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科瑞公司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依据。首先,送检的样品系乌房公司单方封存,未通知科瑞公司参与封样过程。南玻院的《检验报告》所述检验样品为外覆铝箔真空平板状制品,而科瑞公司所供产品外观为外覆玻纤布,科瑞公司有充足理由相信送检产品并不是由其生产并交付于案涉项目使用的正品。其次,即便送检产品是科瑞公司产品,STP建筑用真空绝热板需要严格的储藏条件,储藏不当将导致材料性能有损。再次,乌房公司舍弃新疆本地检验机构到南京检验目的存疑。故南玻院《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能确认。(二)原审判决认为科瑞公司出具的《关于山水兰德项目外墙保温整改方案的答复意见》和整改行动证实乌房公司主张的损害与案涉产品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错误的。前述整改答复意见并非科瑞公司自认,而是科瑞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名誉和发展表明愿意配合整改的态度,并且明确表示将会追诉追偿,科瑞公司并不认可产品有质量问题。(三)案涉楼栋除了使用科瑞公司的保温材料,还大量混杂使用其他类似材料。即便案涉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也不能认为所有损失全部由科瑞公司导致,不排除第三方供货导致损失。另外,科瑞公司对案涉楼栋的外墙保温工程进行了整改,为此支付了工程款、劳务费、原材料款和差旅等费用,而乌房公司在本案主张其另行与工程施工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产生的损失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乌房公司自行承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原审判决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产品的规定,判决科瑞公司承担乌房公司损失,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申请再审。 乌房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南玻院《检验报告》合法有效,能够证明科瑞公司产品违反行业标准及其自身承诺,应当赔偿乌房公司损失。首先,易品得邦公司作为科瑞公司在山水兰德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的授权代理人,全程参与产品封存工作,其行为视同科瑞公司的行为。其次,南玻院具有检验资质,检验结论证实科瑞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行业标准不符。其三,科瑞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乌房公司出具《关于山水兰德项目外墙保温整改方案的答复意见》,认可南玻院《检验报告》的结论,也认可其产品质量没有达到75%节能标准。其四,科瑞公司称其所供产品外观为外覆玻纤布,南玻院《检验报告》所述检验样品为外覆铝箔真空平板状制品,因此认为送检产品非其生产,该陈述与事实不符。科瑞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公示STP(VIPB)真空绝热板的产品说明中明确其产品“高阻气薄膜:由铝箔和其他材料复合而成”,可见其产品就是用铝箔覆盖作为外层阻气薄膜。最后,科瑞公司称一审法院确认送检产品的尺寸和其交付乌房公司使用的产品尺寸不一致,系对事实的误读,其所述与交付尺寸不同的送检产品是科瑞公司自己提供的检验报告载明的送检产品。南玻院《检验报告》载明的样品尺寸就是本项目使用的产品尺寸。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南玻院《检验报告》程序合法,结果正确。科瑞公司以书面方式表示认可,愿意整改并接受全部责任,诉讼中也表示不申请鉴定。因此,科瑞公司案涉产品未达到行业标准及其承诺,其应当赔偿因此给乌房公司造成的损失。二、科瑞公司认为乌房公司使用了替代产品,因此损失不应由其全部承担,与事实不符。首先,由于STP保温板系真空保温板,不能切割使用。在不满足产品尺寸整块粘贴的部分,必然要使用替代产品,这既是施工规范也是该产品特性的必然要求。根据JG/T438-2014建筑用真空绝热板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使用部分替代产品是符合施工规范和产品要求的。其次,科瑞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乌房公司使用该产品,损失就已经发生,根据施工规范和产品特性使用的其他替代产品属于损失的必然组成部分。三、乌房公司不存在擅自扩大损失的行为。乌房公司主张的损失系使用质量缺陷产品而已经支付的外墙保温工程款。该工程自2012年招标时就已经确定了外墙保温投标价格,2013年山水兰德住宅小区项目30#、33#、43#楼外墙保温材料发生设计变更后,乌房公司对材料综合单价重新组价,并经各施工单位认可后施行。2017年初作出经各方认可的结算报告,其中外墙保温工程款系依据2012年的投标报价,再结合新材料的综合单价作出。乌房公司不存在能够扩大损失的余地。综上,科瑞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胡瑜 审判员任雪峰 审判员何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盖维张 书记员何宇
判决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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