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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曲孝利
联系方式:010-68799790
注册时间:1984-08-04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10层1001号
简介: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监理;拍卖业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煤炭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对外承包工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广告发布;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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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泉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3执复82号         判决日期:2020-06-11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潘腾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执异20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我司与北京京鹭港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俊永商贸有限公司、蔡清泉、蔡育欣、黄迎迎、蔡育婷等债务一案,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2013)京方圆执字第0043号执行证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以(2013)二中执字第870号案件立案受理。执行中,二中院对蔡清泉、蔡育欣名下房产进行了查封,系首封。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二中院商请移送处置权。二中院将查封财产的处置权移送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后,向潘腾发还800万元,但朝阳区人民法院自资产处置完成两年来未向我司发放执行案款。故我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发放执行案款。 申请执行人潘腾辩称,陈龙与蔡清泉、京鹭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陈龙申请强制执行,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5)朝执字第17547号案件立案受理。陈龙将债权转让给我,我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5执异381号案件受理并依法予以支持,我也取得了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资产的优先受偿权。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二中院商请移送处置权。二中院将查封财产的处置权移送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拍卖价款1589万元,已发还我800万元。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依据的是移送函,这个是不成立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裁判书。在陈龙与我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过程中,陈龙未告知我具体详情,且二中院移送函只是法院内部文件,我方认为案款应该发还给潘腾。移送函不是对外的一个公示文件,我方认为还是应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对款项进行发还。另申请执行人潘腾在取得债权的时候,已支付了960万元,法院给潘腾已发800万元,要求拍卖余款继续发还给我方潘腾。潘腾不了解陈龙在二中院签署放弃文件的相关事实,变更时不清楚,事后了解陈龙并不是真实想要放弃债权,而是二中院长期对案件没有处置,拒不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移交相关文件而做的笔录。关于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事项,我方不同意。 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陈龙与蔡清泉、京鹭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陈龙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5)朝执字第17547号案件立案受理。执行中,因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朝阳区人民法院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二中院,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商请二中院移送处置权利。 2016年6月1日二中院出具(2013)二中执字第870号《关于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京鹭港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俊永商贸有限公司、蔡清泉、蔡育欣、黄迎迎、蔡育婷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情况说明》,称“目前申请执行人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抵押权人陈龙达成协议,陈龙同意对上述三套房产变价款以本金800万元为限受偿,不再主张相应利息的优先受偿权。请你院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我院执行案件债权人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首先查封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予以保护。”同日,二中院出具(2013)二中执字第870号移送执行函,称“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你院的来函要求,将上述查封财产移送你院执行,对该财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交由你院办理,我院不再负责。根据申请执行人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抵押权人陈龙所达成的协议,陈龙同意对上述三套房产的变价款以本金800万元为限受偿,不再主张相应利息的优先受偿,请你院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我院执行案件债权人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首先查封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予以保护,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我院。” 执行中,陈龙将债权转让给潘腾,潘腾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5执异381号案件受理并依法予以支持。后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发还潘腾执行案款800万元。之后,潘腾对朝阳区人民法院发还案款之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发还余款,在审理过程中,潘腾提出撤诉。 现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朝阳区人民法院发还案款之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发还案款。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原申请执行人陈龙在二中院进行的民事权利处分合法有效,二中院出具(2013)二中执字第870号函件亦有明确说明,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拍卖后的执行案款发还有据可依。原申请执行人陈龙转让债权后,潘腾应承继其权利义务。潘腾之辩驳意见朝阳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新建材公司执行异议成立。综上,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案外人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成立,应予发还执行案款。 潘腾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执异205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为:第一,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第二,本案执行依据应当为生效裁判文书,而不应当为移送执行函;第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或说其根本没有适用法律,裁定缺乏法律依据;第四,本案事实和背景情况,能够显示二中院与案外人勾结,恶意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即使提出异议也应当是针对案款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朝阳区人民法院不应在没有对案款作出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裁定将案款发放给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复议申请,维持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潘腾的复议请求,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执异205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孙宏磊 审判员金星 审判员宫淼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孟瑶
判决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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