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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74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晔
联系方式:0573-82420198
注册时间:1988-04-01
公司地址:嘉兴市城北路99号
简介:
电力行业(送电、变电)专业甲级(从事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工业及民用建筑设计、技术服务;送变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不含汽车)、通讯设备(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电气设备的维护、回收和转让;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气设备的租赁服务;本市供电企业输电、变电、配电的运行、检修及营销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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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411民初5239号         判决日期:2020-06-11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358000元、违约金(以135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清偿之日),确认原告对案涉建设工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嘉兴市明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洲公司)与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明洲公司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嘉兴中安钢贸城一期B区变配电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为安装2000kVA干式变压器2台、高压柜6面、低压柜12面、控制系统1套、进线及管道工程,包工包料包设备,定于6月下旬竣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原告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告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原告按要求进行整改,未经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原告不得使用;工程合同预算金额为194万元,其中设备总价为1449333元,为固定价;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内被告预付原告合同额的30%计582000元,设备进场施工安装之日预付合同额的30%计582000元,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3天内付清合同额余款,最终工程造价按被告委托有资质机构审计价格结算,多退少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合同款的,按每天0.1%的未付约定金额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2年5月17日以转账形式支付明洲公司工程款582000元,明洲公司则按约进行设备安装施工,于6月底竣工,并已将涉案工程交付被告使用,然被告未能支付其余合同价款1358000元,工程造价也未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原告经催收无着,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明洲公司于2013年被原告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此前明洲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 以上事实,由企业登记信息、供电方案答复单、供电方案通知单、电气工程施工委托协议书、生产厂家确认单、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35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35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上述合同价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11元(已减半),由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合议庭
审判员李卫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杭琪
判决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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