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玲玲与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0102民初7576号
判决日期:2020-06-11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玲玲诉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宋立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宋立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地域管辖上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上未超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故本院作为被告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宋立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伍丹文
人民陪审员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曾纪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丹丹
书记员刘稀阳
判决日期
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