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滦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市宏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204财保11号
判决日期:2020-06-11
法院: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隅冀东滦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宏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隅冀东滦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市宏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唐国用(2004)第092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市宏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唐国用(2004)第092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金隅冀东滦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晁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朱林南
判决日期
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