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凡清、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出租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苏0303民初2589号
判决日期:2020-06-10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出租站诉被申请人江苏昊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凡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出租站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昊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凡清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全担保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昊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凡清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晓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神保
判决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