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金盛科技有限公司、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辽07执130号
判决日期:2020-06-10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重庆源金盛科技有限公司与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倪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7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源金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是4261881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空气能热泵,MH-110型69台,MH-220型326台,MH-440型40台(协助执行单位遵化市教育局、遵化市卫生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遵化市教育局签订的《关于〈遵化市教育系统锅炉改造(空气能热泵)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合同》中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取得的收益42728829元及利息(协助执行单位遵化市教育局)。因查封的空气热能泵系遵化市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正在使用的取暖设备,具有公益性质,暂不能处置;冻结的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取得的收益并未实际到位,且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采取执行措施,本院暂不能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倪娜银行存款25963.89元,扣缴相应执行费289元,于2019年12月1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5674.89元。
本院经网络执行系统查询和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兴江
审判员王向锦
审判员孙延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崔胜雷
书记员钱坤
判决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