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环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蒋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591民初446号
判决日期:2020-06-10
法院: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环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邢台市环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市环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市环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杜运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娟
书记员侯阳
判决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