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钢之泰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马山县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24民初583号
判决日期:2020-06-09
法院:马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钢之泰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山县民政局、第三人广西马山县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钢之泰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钢之泰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5.42元,减半收取1107.71元,由原告南宁市钢之泰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李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游龙超
判决日期
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