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773号
判决日期:2020-06-09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灿公司)、宁康、陈秀香、一审第三人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赣民终2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蓝海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蓝海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应予再审。理由如下:(一)二审法院仅根据事后查明的贸易客观上形成闭环,推定蓝海公司对贸易闭环知情,认定蓝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买卖,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情况下,认定《采购合同》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1.蓝海公司在分别与工艺品公司、康灿公司展开贸易时,对整个贸易形成闭环不知情,蓝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买卖关系而非借贷。二审法院将本应由工艺品公司承担蓝海公司对贸易闭环知情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蓝海公司,属于证明责任分配错误。2.工艺品公司一、二审中作出相反陈述,系不诚信诉讼行为,其在二审中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3.货物有无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事实,蓝海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时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采购合同》有效。(二)退一步而言,即使认定蓝海公司与康灿公司之间构成借款法律关系,康灿公司应返还借款,工艺品公司对康灿公司的返还款项义务应承担保证责任。蓝海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关于“回购”的约定,是工艺品公司对康灿公司还款的保证责任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何君
审判员王成慧
审判员杨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钟丽丹
书记员于露
判决日期
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