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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书亮
联系方式:0991-4697651
注册时间:2006-09-04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70号中国万向招商大厦综合办公楼1栋13层办公1
简介: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工程勘察劳务类(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建筑工程设计、装饰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图纸加晒、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设备及建筑材料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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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与朱飞、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0105民初1060号         判决日期:2020-06-09         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戈与被告朱飞、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设计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被告朱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绪云、被告四方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绪云、李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邱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认定2014年9月24日所签“新疆四方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原是被告四方设计院公司股东,副总工程师。2014年初原告要求调单位,被告四方设计院擅自将原告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扣留,迫使原告同意将股份退还给公司(股东会)。被逼无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在被告四方设计院提供的空白股份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受让方一栏是空白的(本来应该是被告四方设计院加盖公章)。股份比例,转让金额都是空白的,并未达成一致。后,两被告恶意串通,将被转让方添加为被告朱飞,转让金额为22万元。综上所述,原告并没有将股份转让给被告朱飞的意思表示;两被告恶意串通,将原告股份转让给被告朱飞;将被告四方设计院支付给原告的22万元补偿款(股份由3.8%调整为1.97%的补偿)伪造为被告朱飞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该合同无效。 被告朱飞、四方设计院共同辩称,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签订协议当天原告就领取了股份转让款,并且在领款单上签名。股份转让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告四方设计院将钱支付给原告以后,很快朱飞就将转让款还给了被告四方设计院的财务。原告起诉被告四方设计院没有任何道理,合同不是原告与被告四方设计院签订的,与被告四方设计院没有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原告邱戈提交的《新疆四方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转款凭证、2016年11月8日《章程修正案》和被告提交的2012年2月1日《新疆四方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邱戈与朱飞均系四方设计院股东。2014年9月24日,邱戈(转让方)与朱飞(被转让方)签订《新疆四方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我院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经转让方和被转让方双方协商同意,同时董事会批准,双方(或几方)达成如下股份转让条款。转让方同意将自己名下全部的股份22万元股份,以22万元价值转让给被转让方。董事会同意双方转让条款(被选择条款)并给予批准。本协议一式四份,转让方一份,被转让方一份,董事会存档一份,工商部门备份一份。本协议自2014年9月24日生效。”该合同转让方处由邱戈署名,被转让方由朱飞署名。同日,邱戈收取四方设计院代朱飞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2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邱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彦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美合日古丽
判决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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