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饶阳县润溪蔬菜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冀1124行审1号
判决日期:2020-06-09
法院:饶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饶市监处(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饶市监处(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饶阳润溪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茴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内容为: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罚款5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0日给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仍未履行。
另查明,饶阳县润溪蔬菜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单兴旺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饶市监处(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刘锦婷
审判员徐爱江
审判员王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婷婷
判决日期
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