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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树强
联系方式:022-66257178
注册时间:2004-02-24
公司地址: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大唐总部基地西区2号楼2-8-204
简介:
物业管理;会议服务;餐饮服务(凭许可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建筑工程施工;房屋修缮;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信息技术服务;园林绿化服务;环境保洁服务;家政服务;停车场经营与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形象设计;物业管理服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理;日用百货零售;休闲健身服务;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物智能化、物联网科技、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管道维修施工;房地产经纪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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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津0116民初84100号         判决日期:2020-06-09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泰达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芝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勇、刘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0997.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接受御海西苑小区业主大会委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享受物业服务后,其自2016年10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止未缴纳物业费,原告房屋建筑面积为152.74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2.4元/平方米,拖欠物业费10997.28元。根据物业费标准,被告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6年6月1日、2018年6月1日,原告作为受托方(乙方)(曾用名:天津津泊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御海西苑业主大会作为委托方(甲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御海西苑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该合同对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期限分别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为中高层住宅1.4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1.4元/平方米*月,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高层1.06元,中高层1元,缴纳时间业主为每月5日前。 被告系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御海西苑11-1-102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152.74平方米,未交纳涉诉期间物业服务费10997.28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赵国民给付原告天津泰达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御海西苑11-1-102号房屋2016年10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67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石鑫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雪
判决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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