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清宫御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204民初5012号
判决日期:2020-06-08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清宫御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原告因工程施工需要,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工业园顶大路57号的房屋,2019年8月20日原告搬入该房屋并缴纳押金20000元,房屋月租金(按15元/平方计算)为32216元。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押金,但被告至今未搬出该租赁房屋,并经多次催告仍不搬离。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押金,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安徽清宫御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多次送达应诉材料,但都无法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或变更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于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袁园
判决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