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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方式:010-88019120
注册时间:2001-07-20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29号3幢5层531
简介:
建筑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装饰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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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2民终5201号         判决日期:2020-06-08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天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0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被上诉人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逸、董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汇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国科天创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协议,并未约定设计的具体成果和达到的目标及具体的结算方式,且未收到国科天创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2.部分具体设计成果,国科天创公司已在另案中主张,不应在本案中重复主张;3.马龙虽签署了签收单,但并非我公司员工。 国科天创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汇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双方就项目设计图纸问题共签订三份合同,其中《战略合作协议》系在报请规划审批前对园区的整体方案的设计,审批后进入施工阶段,才会设计具体施工图。两份合同的区域虽有重合,但作用不同。2.在合同履行期内,分25次向汇金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已经按照约定完成该合作协议的合同义务,马龙是时任董事长的儿子,也受委托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2019年7月,国科天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建设工程设计款43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汇金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国科天创公司(乙方)与汇金公司(甲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乙方配合甲方进行目前正在开发建设的“世界名园”C、D、E、F区及中心商业街的方案设计和报建工作,并随着开发节奏,完成后续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世界名园项目计划总体开发建设规模为300多万平方米,目前正在开发约70万平方米。乙方在后续的合作中,主要完成以下设计研究工作。完成后续开发的概念设计和产品定位,提供全面深入的世界名园一期C、D、E住宅及商业街和二、三期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并提供建筑方案深化设计,方案深化达到全模型深度,方案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及建筑方案设计。契合目前节能建筑的潮流,为把“世界名园”打造成“节能住宅小区”,广泛调研,在建筑、结构、水、暖、电、环境、园林、等各个专业,整合目前可用的节能概念和产品,为“世界名园”量身打造一套“节能建筑”的可实施方案和设计。本着引领居住潮流的目标,研究居住建筑和居住心里,不断改善和提高“世界名园”居住建筑的各项指标,真正使“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落到实处,并创造出新的居住理念和生活模式。探索BIM概念在本项目中的应用,采用BIM概念进行设计,探索BIM在设计、招标、施工、决算、后期运维中的应用,利用BIM进行“5D管理”的方法。对开发产品进行精细研究,在成本控制方面,建立一整套的设计、施工、设备配置标准。在完成研究的同时,为甲方培养一支能够基于BIM进行管理的高素质管理队伍。乙方以自身的资源为条件,逐步完成以上约定的事项,甲方支付乙方总费用陆佰万元(600万)。由于该项目工作是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甲方在本方案设计开始之后的第一年度(2013年)和第二年度(2014年)每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捌拾万元,每季度支付贰拾万元,在第三、第四年度每年向乙方支付壹佰陆拾万元每季度共支付肆拾万元,第五个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佰贰拾万元,分五年支付完毕。甲方如不能在五年内按计划完成“世界名园”的开发工作,不视为违约,在支付完所有款项后,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如果在五年内终止该项目的开发工作,甲方支付尾款的10%作为违约金。如果甲方在五年内转让该项目,甲方须将此合同一并转签给受让方,由受让方继续完成合约,或支付尾款的50%。乙方须按计划提供甲方研究成果,如不能完成约定的工作,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终止履行合同。由于是以按季度支付的方式支付服务费,甲方有责任保证按时支付,如不能按时支付,每迟延一天应承担0.5%的违约金。本项目的研究成果由双方共同拥有。协议书签订后,国科天创公司开始为该项目进行设计规划工作。其间汇金公司分数次向国科天创公司付款170万元,剩余部分未予支付。国科天创公司分25次向汇金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每次均有《战略合作协议》中授权代表人马龙的签字确认。一审庭审中,汇金公司认可双方存在战略合作事宜,亦认可已经支付了170万元设计费的事实,但对战略合作协议中公司印章不予认可,同时不申请进行鉴定,亦否认马龙系该公司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国科天创公司与汇金公司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实际上是国科天创公司在五年内配合汇金公司完成世界名园C、D、E、F区及中心商业街的方案设计和报建工作,该工作需伴随着汇金公司的开发节奏,逐步予以完成。设计费的支付不以设计结果为依据,而是依据时间进度,按年按季度支付设计费。而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如汇金公司不能在五年内按计划完成“世界名园”的开发工作,不视为违约,在支付完所有款项后,合同自动终止。综合战略合作协议的各个条款,可以得出如果汇金公司不能再5年内按计划完成涉案工程的开发工作,不视为国科天创公司违约,在汇金公司支付完所有款项后,合同自动终止,即设计费的支付不以设计完成为条件,而是以时间为条件。现国科天创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已经分25次向汇金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且已经超过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汇金公司应该全额向国科天创公司支付设计费用,现汇金公司认可已经实际支付了170万元,剩余部分应该予以支付,故国科天创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汇金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2月判决: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设计款四百三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双方确认,2013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后,双方还签订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中,一份合同争议在仲裁程序解决;另一份合同争议在诉讼程序解决,目前也在二审审理阶段。 另查明,2016年9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国科天创公司为汇金公司设计世界名园小区AB区公建地上部分施工图,CDE区住宅、公建施工图,CE区地下建筑面积施工图,D区外线占地面积施工图,合同价款为9239414元。 《战略合作协议》上甲方签字盖章处,除加盖有汇金公司公章外,授权代表人处有“马龙”签字。 对此,国科天创公司确认无法提交马龙的授权委托手续,但称:签约及交付图纸时,马龙均在汇金公司办公,马龙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杨秀芳之子。汇金公司认可马龙签字真实性、签约时杨秀芳身份及二人关系,但称:马龙因房屋销售合同问题正在起诉汇金公司,且目前杨秀芳已不在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金龙 审判员蒋春燕 审判员姚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慧 书记员孙辰姝
判决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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