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
联系方式:17858855620
注册时间:1999-10-22
公司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288号
简介:
--
展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北京时序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05民初1498号         判决日期:2020-06-08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移动)诉被告北京时序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序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理,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移动的委托代理人赵鑫莹,被告时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大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起诉称:2017年3月17日,杭州移动与时序公司签订了《集团客户业务服务协议》及《流量统付业务客户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电信业务,原告向被告提供流量统付业务。具体业务模式是通用流量/指定客户/定额统付,其中统付的流量均为国内2G3G4G流量,资费标准是9.5折基础上充一送一,即95折前提下给予与预交金额等额的馈赠金返还优惠,约定的业务生效为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流量统付业务计费以杭州移动计费系统出账数据为准。如时序公司未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费用的0.3%支付违约金,同时杭州移动有权停止向时序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和服务。截止2018年2月底,根据杭州移动取数结果,时序公司共完成流量充值4655591元,9.5折后计4422811.45元,根据充一送一的优惠,扣去前期已经预交的金额2000000元,时序公司折后尚欠业务资费211405.73元。杭州移动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和6月11日向时序公司寄送催缴函和律师函,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相应费用,缴清欠费,但时序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要求时序公司支付电信业务资费211405.73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按每日0.3%计算的违约金。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集团客户业务服务协议,证明双方约定的内容。 2、流量统付业务客户协议,证明双方对业务模式、资费标准、结算方式等具体业务所作约定。 3、邮件截图,证明杭州移动发现时序公司超额后,及时申请关闭了接口,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费用超额后,双方进行对账,时序公司对数额基本认可。 5、2018年4月25日发出的催款函,证明杭州移动向时序公司发函催收欠款的事实。 6、2018年6月11日发出的律师函及回执,证明杭州移动向时序公司发律师函催收欠款。 7、流量费用结算清单,证明截止2018年2月底,共计充值记录85289条,充值金额原价总计4655591元。 被告时序公司辩称:时序公司与杭州移动签订了合同,执行时杭州移动没有提供运营平台上的查询功能,平台应该给予数据查询的业务支持。原告未及时告知我方数据余额情况。2018年2月14日原告武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我,余额剩余38万元。2018年1月据我所知,折扣已经下调至3.9折,考虑到我们的余额,我方才加快了出货,在达到38万后主动停止了。对于所超的数额如按原标准计算是对的,但原告并未停止业务,所以我们以为是折扣调整所致,并不存在主观上超出流量额度的故意,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答复函,证明时序公司不知道具体余额,是按照原告告知的余额进行消费的。 2、聊天记录,证明时序公司积极向武林分公司了解对账信息,按指示进行操作的事实。 3、光盘,证明2月17日之后,被告已经主动关停了端口。 双方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6、7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3,表示不清楚,本院结合双方庭审中的陈述,确认杭州移动于2018年2月22日关闭端口的事实,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内容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一开始的关停是因为被告存在转售行为。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被告于2018年2月17日关闭端口。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同时确认2018年2月17日,杭州移动曾提醒被告剩余流量。被告时序公司于2018年2月17日关闭端口,杭州移动于2018年2月22日关闭端口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时序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杭州分公司业务资费211405.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杭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5元,由被告北京时序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周建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昱光 代书记员沈紫依
判决日期
2020-06-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