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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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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与廊坊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冀1003民初2981号         判决日期:2020-06-08         法院: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昊与被告廊坊市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树明,被告委托代理人邢增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就诊,经被告诊断为“甲状腺占位”并手术治疗,后经北京协和医院病理会确认为“淋巴瘤”,双方就漏诊淋巴瘤的过错发生争议,原告于2013年诉至人民法院,经两审终审对双方的过错程度已经进行了判决。现原告在两次判决后又发生了复查、治疗费用。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48426.3元,并保留因复查、复发将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的诉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廊坊市人民医院辩称,依据原告诉请的各项票据,结合已经做出的医疗过错程度,被告同意合理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昊于2010年到被告廊坊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被告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后原告到北京协和医院会诊结果为结节性甲状腺肿、淋巴结反应性增生、滤泡性淋巴瘤。双方因被告漏诊淋巴癌的过错发生争议,并于2013年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3)广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后双方因不服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廊民一终字第718号判决,认定廊坊市人民医院对王昊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并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现因原告在本院两次判决后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复查和治疗,产生了治疗费用,故第三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举证上次诉讼之后又住院四次,共计48天,支付医疗费共计15074.8元。原告主张其他各项费用如下:原告月收入4872元,误工费7600元;原告父亲王树明陪护费7600元;交通费7651.5元;近亲属的食宿费共3000元;近亲属的电话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 以上事实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发票、证明等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廊坊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昊各项损失共计31282.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5元,由被告廊坊市人民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合议庭
审判员李英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帆
判决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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