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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胜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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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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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90354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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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龙湖西大街大拇指广场泰鑫商务楼7层710室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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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胜日律师事务所与冀俊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702民初1200号         判决日期:2020-06-08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胜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冀俊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胜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剑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冀俊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因与晋中华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民事纠纷准备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拟委托原告代理,但因被告当时不能一次性支付代理费用,故经协商原被告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指派赵剑楠律师为被告与晋中华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第一、二审和执行阶段的代理人;被告先行缴纳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交通费和实支费,律师代理费为判决书确定金额的百分之十五。随后原告开始开展工作,经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8)晋070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晋中华福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被告冀俊平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被告冀俊平从2015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为被告继续代理了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晋中华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解,于2018年11月24日签订了《协议》,收取了案款40万元,并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晋0702执14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准许了撤销申请,终结了该案的执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但直至被告取得案件还款后也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为此,提起诉讼,并提交如下证据:1.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书;2.人民法院的应诉手续及判决书;3.强制执行书协议及执行裁定书。 被告冀俊平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当庭陈述,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客观真实,依法成立。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山西胜日律师事务所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冀俊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综上
判决结果
被告冀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西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冀俊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成银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赵益花
判决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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