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243号
判决日期:2020-06-08
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叶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三叶公司诉称,三叶公司与宏力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工程劳务合同》,约定三叶公司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7#高炉矿槽电改电袋除尘吕系统、出铁场布袋除尘乱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分包给宏力公司,项目总价款601940元。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由于宏力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人员不足,无法保证该项目整体按期完工,经双方同意,三叶公司不得不将部分项目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最终三叶公司另行支付款项401000元。因该部分项目为《设备安装工程劳务合同》内项目,本应由宏力公司完成。因此,宏力公司违约,导致三叶公司额外支出401000元,给三叶公司造成损失,宏力公司理应赔偿。现请求判令:1.宏力公司向三叶公司支付401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由宏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宏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宏力公司请求三叶公司根据《设备安装工程劳务合同》支付工程的案件,已经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9)赣0502民初4028号。在该案诉讼过程中,三叶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经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该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三叶公司提出本案诉讼的依据仍是双方签订的《设备安装工程劳务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协议约定的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且宏力公司诉讼在先,三叶公司也应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徐立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劳凯欣
判决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