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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子山
联系方式:0755-23719187
注册时间:2012-02-23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2栋18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投资项目另行审批),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新型环保节能材料的开发,照明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经济信息咨询,建筑工程,经营进出口业务;有色金属、铁矿石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均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金融业务,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煤炭、海鲜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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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湖南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2执恢19号         判决日期:2020-06-07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国旺支行)与湖南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农业公司)、中新房(湖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湖南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南方公司)、高崧云、张红玲、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8)湘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湖南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旺支行借款本金42985000元及逾期利息(2018年12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125%计算);二、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与被告湖南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共同偿还义务;三、被告中新房(湖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高崧云和张红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60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576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6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新房(湖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高崧云和张红玲、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国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湘02执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4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15日、4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情况。于2019年4月26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信息情况,于2020年5月6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查,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亦未发现有能够处置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 2020年4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金山农业公司、中新房湖南公司、中新房南方公司、高崧云、张红玲、中新房集团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唐莉 审判员姜慧云 审判员伍狄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叶开钟 书记员肖琳
判决日期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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