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902民初82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5-26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赣0902民初8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260838.6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欧阳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彭利娟
判决日期
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