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002民初112号
判决日期:2020-05-26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申请人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占立、曹喜超、马惠霞、夏路航、孙改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29442.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占立、曹喜超、马惠霞、夏路航、孙改名的银行存款5329442.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曹晓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邓晶
书记员郑岩岢
判决日期
2020-05-26